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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18-27678 文號 麗政發〔2018〕60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8-10-09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發布時間:2018-10-09 00:00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結合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法制辦關于做好各項行政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對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意見》(麗政發〔2008〕13號)等45件行政規范性文件

具體文件目錄如下:

序號

文件名稱

文  號

1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的意見

麗政發〔2008〕13號

2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麗政發〔2009〕23號

3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通知

麗政發〔2009〕34號

4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的通知

麗政發〔2009〕51號

5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安監局等部門關于麗水市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機制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麗政辦發〔2011〕191號

6

麗水市市屬國有企業(單位)財務總監委派制試行辦法

麗政令第5號

7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麗水市直多渠道籌措社會保障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麗政辦發〔2008〕10號

8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重點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辦法的通知

麗政發〔2012〕32號

9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全市經濟平穩發展的若干意見

麗政發〔2015〕51號

10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電源項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麗政辦發〔2011〕159號

11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實施意見

麗政發〔2016〕81號

12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國土資源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麗政發〔2004〕85號

13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區煙塵控制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政發〔2005〕25號

14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

麗政發〔2011〕100號

15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市區工業布局的指導意見

麗政發〔2009〕85號

16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工業有效投資的實施意見

麗政發〔2012〕57號

17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麗水市工業企業績效綜合評價和要素差別化管理的實施意見

麗政發〔2014〕30號

18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經貿委等部門關于規范電鍍行業生產若干意見的通知

麗政辦發〔2006〕16號

19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的通知

麗政發〔2002〕216號

20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2017〕1號

21

麗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2018〕2號

22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發展農家樂鄉村休閑旅游業的實施意見

麗政發〔2012〕18號

23

麗水市本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

麗政令第3號

24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麗政發〔2006〕23號

25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行政審批事項保留目錄的通知

麗政發〔2013〕43號

26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公布調整、下放和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

麗政發〔2013〕58號

27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政府行政審批中心窗口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政辦發〔2006〕39號

28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促進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優化和環節精簡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麗政辦發〔2014〕142號

29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通知

麗政發〔2008〕107號

30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面清單的批復

麗政函〔2016〕33號

31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查處取締工作的通知

麗政辦發〔2011〕183號

32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動三年計劃(2015-2017)的通知

麗政辦發〔2015〕92號

33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漁的通告

〔2017〕2號

34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

麗政辦發〔2012〕3號

35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麗政發〔2012〕35號

36

麗水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麗政令第17號

37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結構調整工作的實施意見

麗政發〔2011〕88號

38

麗水市建筑業管理辦法

麗政令第29號

39

麗水市排水管理辦法

麗政令第62號

40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穩定住房價格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麗政發〔2005〕38號

41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區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麗政發〔2009〕93號

42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建設局關于麗水市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麗政辦發〔2010〕152號

43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商貿流通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麗政發〔2009〕32號

44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麗水餐飲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麗政發〔2014〕18號

45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麗水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麗政辦發〔2014〕126號

二、對《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商品交易市場提升發展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3〕27號)等32件文件進行修改

具體修改情況如下:

(一)《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商品交易市場提升發展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3〕27號):

第二部分第(四)項修改為:“(四)加大財政投入。重點支持商品交易市場提升發展,積極支持市場信息化建設、市場經營管理人才培訓、市場黨建、網上市場培育發展及考核獎勵、列入省委、省政府助推的市場建設項目、市區優秀市場、優秀(誠信文明)經營戶、優秀市場管理員等。對新認定的市級(農貿市場以外)以上重點市場、現代商品交易市場集群、二星級以上文明規范市場、省放心農貿市場給予一定的獎勵;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共同制定下發。各縣(市、區)政府也要根據市場建設情況,視財力狀況統籌安排一定的引導資金支持商品交易市場提升發展?!?/p>

刪去第二部分第(五)項中的“對投資上億元的新辦重點市場,在市場開業第一年對市場舉辦者按其所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第二年和第三年對市場舉辦者按其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第營業稅的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獎勵?!?/p>

刪去第二部分第(七)項中的“白蟻防治費”;“鼓勵創建文明示范農貿市場”修改為:“鼓勵申創省政府助推創建的各類市場建設項目”;“通過省文明示范農貿市場驗收合格的”修改為:“通過省政府及相關市場提升發展工作領導小組驗收合格的”;“參照”修改為:“對照”;“市工商局”修改為:“市工商局(市市場監管局)”;“麗水市市場開發服務中心每年安排部分資金”修改為:“商品交易引導資金每年可安排一定資金”。

第二部分第(五)(七)(十)項中的“地稅”修改為:“稅務”。

第二部分第(十一)項修改為:“(十一)引導市場經營戶規范經營。積極鼓勵市場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規范經營管理。積極推進商品市場建立黨組織,形成商戶、企業、市場一體的市場黨建模式,建立市場綜合黨建服務中心,打造黨建服務陣地。進一步推動市場內個體工商戶轉型升級為企業、鼓勵、引導個體工商戶向現代企業方向轉變,不斷提升市場競爭力和社會責任感。開展優秀(文明誠信)經營戶評選活動。市區農貿市場按照不超過10%的經營戶比率評選優秀(文明誠信)經營戶,對入選的‘優秀(文明誠信)經營戶’,三星級以上市場給予不超過1萬元的獎勵,其它市場給予不超過0.3萬元的獎勵?!畠炐?文明誠信)經營戶’的評選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參照省里相關規定制定。新聞媒體單位要加大市場文明經營戶的宣傳力度,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誠信經營?!?/p>

文件中其余涉及“工商”字樣的部門的稱謂統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字樣的部門稱謂。

(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工商局和市林業局關于麗水市林權出資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1〕121號):

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被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刪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改為第二款。

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后,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刪去第二款第(五)項,其余各項序號作相應調整;刪去第三款。

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其余各項序號作相應調整。

刪去第十四條中的“實收資本”。

(三)《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14〕138號):

第二部分第(三)項第2點修改為:“2.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實行申報承諾加負面清單制,對負面清單外的場所由申請人自主申報提交載明住所(經營場所)地址的信息申報表。

“負面清單由政府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公布,實行動態管理。

“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的內容包括申報人身份基本信息、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稱、房屋具體地址、房屋用途、是否合法建筑、是否危險建筑、使用住宅的是否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申報人對申報信息真實性的申明、申報人簽名、申報時間等?!?/p>

刪去第二部分第(四)項、第(五)項。

刪去第三部分中的“深化多證聯辦、建立商事登記中心、建立‘商事登記卡’和‘商事登記簿’制度,年底前實施”。

(四)《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工商局市人行關于麗水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09〕79號):

刪去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其余各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文件中涉及“工商”字樣的部門的稱謂統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字樣的部門稱謂。

(五)《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05〕77號):

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通信、新聞出版廣電、電力等部門和新聞單位及防空警報設施設置單位應協同做好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和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工作:(一)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制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方案,提供必要的城建規劃圖及規劃所需資料;(二)通信、廣播、電視系統等應根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保障計劃,制定傳遞人民防空信號的方案,保證戰時優先傳遞、發放警報信號,通信、廣播、電視、報社等新聞單位應做好防空警報試鳴的宣傳、公告等工作;(三)電信部門應優先保障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通信信道,并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確保暢通;(四)無線電管理部門應保障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所需頻率;(五)電力部門應保障防空警報設施的電力供應,在安裝、遷移防空警報設施時應予以協助?!?/p>

第十條修改為:“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安裝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修改為:“按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方案,需要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安裝納入工程建設施工方案。警報器的安裝基礎、電力線路、終端控制線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p>

第十二條修改為:“防空警報設施是國家防空襲的重要戰略物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不得隨意改動警報設施的部件和線路。確因工程建設、拆建或樓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遷移的,應當與安裝相關設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協商,簽訂重新安裝協議,并按照有關規定易地重新安裝,拆除和重新安裝警報設施的費用,由提出拆除、遷移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p>

第十三條中的“鳴放警報預案”修改為:“鳴放警報信號預案”。

第十五條修改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負責做好維護管理工作,定期檢測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性能?!?/p>

第二十九條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修改為:“按規定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六)《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1〕127號):

第一條中的“《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修改為:“《浙江省專利條例》”,“《浙江省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單位認定管理辦法(試行)》(浙知發法〔2010〕72號)”修改為:“《浙江省流通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單位管理辦法》(浙知發法〔2013〕53號)”。

第五條、第十三條中的“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管”。

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具備較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確的知識產權分管領導和負責知識產權管理的部門,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建立了有效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運用以及知識產權信息利用機制,知識產權工作貫穿于企業的技術開發、生產、經營和管理等各個環節”。第(四)項修改為:“(四)申報企業原則上為所在縣(市、區)的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含專利示范企業)”。

刪去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2目中的“或擁有馳名、著名商標(市級以上)1件且專利6件以上”。

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制造與加工型企業:1.《麗水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申報表》;2.企業有效專利清單和專利證書復印件及法律狀態證明,注冊商標清單及證書復印件;3.企業近兩年年度財務報告;4.由企業財務部門出具的企業近兩年專利經費投入清單及專利產品年銷售額證明;5.企業工作總結及佐證材料(內容包括:企業概況,知識產權制度建設情況,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知識產權投入情況,知識產權的申請、授權以及保護情況,專利實施情況及實施效益,企業開展專利工作的思路和設想等);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承諾書?!?/p>

第九條、第十條中的“麗水經濟開發區”修改為:“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省級知識產權類示范(試點)企業,可以優先推薦中國、省級專利獎的評選;”,刪去第(二)項,第(三)項改為第(二)項。

第十五條修改為:“麗水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每年評選一次?!?/p>

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六條。

(七)《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發展環境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6〕27號):

刪去第六部分第(二十一)項中的:“逐步降低工業項目開工、竣工和稅收履約保證金”。

(八)《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09〕87號):

第十九條修改為:“處置機構應當與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確定醫療廢物的收集時間,并上門收集,收集間隔時間最長不超過48小時。”

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處置機構應將協議副本報麗水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送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九)《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發〔2013〕74號):

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不含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加強排污權交易價格監管,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p>

(十)《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麗水市區洗車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1〕185號):

第三部分第(一)項修改為:“(一)單位或個人如需在麗水市區申請設立洗車場,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后,依法取得環保部門行政許可、建設部門排水許可后,方可經營。涉及維修業務的洗車場還應取得交通部門行政許可。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因故需變更、擴大洗車場業務的,必須提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辦理有關手續?!?/p>

刪去第三部分第(八)項中“依法開辦的城市洗車場,應按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開展營業服務?!?/p>

刪去第四部分第二段中的“負責對無照經營活動,在有關部門對無許可或其他批準文件等行為進行處理后,依照有關工商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和取締?!?/p>

刪去第四部分第三段中的“辦理營業執照時”。

(十一)《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紅十字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群眾性現場應急救護培訓工作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15〕29號):

第三部分增加一段作為第二段:“‘十三五’期間,全市新增注冊紅十字救護員占戶籍人口比例達到1.2%以上,新增救護知識普及人數占戶籍人口比例達到10%以上。到2030年,公眾應急救護知識普及率達到40%?!?/p>

(十二)《麗水市區土地儲備實施辦法》(麗政令第9號):

刪去第十二條第(九)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三條,其余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十三)《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區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發〔2008〕51號):

刪去第十二條第(四)項,其余各項序號作相應調整。

(十四)《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07〕73號):

第二部分第(六)項第5點中“《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11號令)”修改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部令第39號)”。

(十五)《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編委辦關于對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公益機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14〕134號):

第二部分第(一)項中的“統稱為‘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性事業單位’,簡稱‘社辦公益事業單位’。其中,國有資產成份不限形態、數額和比例?!毙薷臑椋骸敖y稱為民辦事業單位(原稱為社辦公益事業單位)。其中,國有資產不限形態、數額和比例。民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暫時在教育、醫療行業開展,待條件成熟后適時向文化、體育、養老(養生)行業推廣。具體登記條件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p>

第二部分第(二)項修改為:“(二)明確登記原則和程序。按照“自愿選擇、嚴格把關”的原則,由登記對象自愿提出辦理民辦事業單位登記的申請,由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統一登記管理,并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審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就登記對象的國有資產情況、行業等級、單位規模、章程(草案)等情況,征求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部分第(三)項、第(四)項,第三部分第(一)項、第(三)項中的“社辦公益事業單位”修改為:“民辦事業單位”。

(十六)《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2〕48號):

刪去第四條中的“‘中國名牌產品’”、“‘100萬元’”。

第五條修改為:“當年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不含司法認定)的企業,獎勵100萬元;新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獎勵20萬元;新獲得‘中華老字號’、‘浙江老字號’、‘浙江省知名商號’等稱譽的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15萬元、10萬元?!?/p>

第十三條修改為:“支持企業或有關單位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訂和標準化活動。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全國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浙江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麗水市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企業或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或5萬元;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的主導起草單位,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的參與起草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對主導制定團體標準并經實施取得成效的,獎勵5萬元。

“主導起草單位是指標準制訂、修訂者名單中排名首位的單位?!?/p>

第十四條修改為:“鼓勵加快農業、服務業及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領域標準制定步伐。當年主導制訂市地方標準,并積極組織標準實施取得明顯效益的,獎勵5萬元?!?/p>

第十五條修改為:“獲得國家、省級農業標準化、工業標準化、服務業標準化示范項目立項并通過驗收的企業或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獲得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立項并通過驗收獲得優秀、合格等次的單位,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p>

刪去第十六條中的“省級”“分別”“10萬元”。

(十七)《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創建質量品牌示范鄉鎮(街道)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發辦〔2012〕127號):

刪去第一段中的“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品牌建設的若干意見》(麗委〔2006〕17號)和”。

第一部分修改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要求,堅持以質量第一位價值導向,牢固樹立質量第一、效率優先的理念,全面推進質量強市建設,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持續深入打好‘三強一制造’轉型升級組合拳,全面深入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全力推進品牌培育創建,加快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開創新時代質量工作新格局?!?/p>

第四部分第(一)項第2點中的“企業爭創著(馳)名商標”修改為:“企業爭創馳名商標”。

刪去第四部分第(二)項第1點中的“省著名商標量”。

第四部分第(六)項中的“著(馳)名商標”修改為:“馳名商標”。

第五部分中的“質量強市辦每年一次組織市級有關部門按以下程序開展評選”修改為:“質量強市辦按需組織市級有關部門按以下程序開展評選”。

第五部分中的“市工商局”均修改為:“市市場監管局”。

(十八)《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麗政發〔2004〕39號):

第六部分內容修改為:“在確保基金可持續前提下,按照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以市政府發布的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確定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具體比例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按照條例規定商財政部門研究并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十九)《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72號):

第五十八條修改為:“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由市建設局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第三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p>

(二十)《麗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8〕第6號):

第一部分第1點中的“學校、居民區等公共場所”修改為:“學校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公共區域內”。

第二部分中的“遵循”修改為:“倡導”。

第三部分修改為:“黨員、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要率先垂范、帶頭文明節儉操辦婚喪喜事。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p>

(二十一)《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117號):

第四部分第(三)項中的“通過設立信用黑名單等制度防范失信風險”修改為:“通過嚴格落實嚴重失信名單等制度防范失信風險”。

(二十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通知》(麗政辦發〔2015〕129號):

第五部分中的“對政府投資項目多次出現超概算的設計單位、咨詢單位,要列入‘黑名單’,今后不得參與本市的政府投資項目”修改為:“對政府投資項目多次出現超概算的設計單位、咨詢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嚴重失信名單,限制參與本市的政府投資項目”。

(二十三)《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試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13號):

第五部分(八)項修改為:“(八)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建立不良信息名單,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在日常監管中,增加現場檢查頻次。”

(二十四)《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43號):

第四部分第(三)項第17點修改為:“17.落實嚴重失信名單制度。督促各地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落實嚴重失信名單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嚴重失信名單,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懲戒措施。”

(二十五)《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小微企業“助保貸”合作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15〕79號):

刪去第二十三條,其余各條序號作相應調整。

(二十六)《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126號):

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相關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處罰?!?/p>

將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

(二十七)《麗水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麗政令第40號):

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刪去第九條中的“備案”。

第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向麗水市城建檔案館移交的檔案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GB/T50328-2014)要求?!?/p>

(二十八)《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2〕62號):

刪去第五部分第(四)項中的“并終身取消其申請保障性住房資格”。

(二十九)《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麗水市建筑業轉型升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4〕3號):

刪去第二部分第(二)項中的“總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或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進行勞務分包,按全部工程額扣除分包工程承包額的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p>

刪去第三部分中的“建筑業企業在市外承接業務且所得稅回注冊地交納的,按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給予獎勵”,“鼓勵外地建筑業企業來麗水落戶創業。對市外特級、一級資質企業直接在麗水注冊或通過收購兼并本地企業后在市區注冊的,3年內按其上繳所得稅部分或按其上繳地方所得稅新增部分的50%獎勵給企業”。

(三十)《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7〕119號):

刪去第六部分第(十六)項中的“符合《麗水市勞動保障誠信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麗人社〔2016〕135號)規定的,列入勞動保障誠信黑名單管理。有關部門要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對勞動保障誠信黑名單企業予以限制”?!啊墩憬∑髽I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浙政辦函〔2014〕61號)”修改為:“《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通過)、《浙江省企業信用聯合獎懲實施辦法(試行)》(浙政辦函〔2014〕61號)”。

(三十一)《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10〕47號):

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

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根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三十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辦法的通》(麗政辦發〔2013〕130號):

刪去第十四條中的“并經數據提供方授權”。

附件:

1.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商品交易市場提升發展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3〕27號)

2.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工商局和市林業局關于麗水市林權出資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1〕121號)

3.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14〕138號)

4.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工商局市人行關于麗水市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09〕79號)

5.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05〕77號)

6.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1〕127 號)

7.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發展環境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6〕27號)

8.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09〕87號)

9.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發〔2013〕74號)

10.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麗水市區洗車行業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1〕185號)

11.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紅十字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群眾性現場應急救護培訓工作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15〕29號)

12.麗水市區土地儲備實施辦法(麗政令第9號)

13.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區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發〔2008〕51號)

14.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區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麗政發〔2007〕73號)

15.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編委辦關于對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公益機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14〕134號)

16.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2〕48號)

17.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創建質量品牌示范鄉鎮(街道)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發辦〔2012〕127號)

18.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麗政發〔2004〕39號)

19.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72號)

20.麗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8〕第6號)

21.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117號)

22.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管理的通知(麗政辦發〔2015〕129號)

23.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試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13號)

24.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43號)

25.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小微企業“助保貸”合作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15〕9號)

26.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17〕126號)

27.麗水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麗政令第40號)

28.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2〕62號)

29.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麗水市建筑業轉型升級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4〕3號)

30.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7〕119號)

31.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10〕47號)

32.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辦法的通(麗政辦發〔2013〕130號)

附件 麗政發〔2018〕60號.cebx

附件1-3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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