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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17-12201 文號 麗政辦發〔2017〕85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8-22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發布時間:2017-08-22 00:00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突發地質災害分級

2.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地質災害

2.2 重大(Ⅱ級)突發地質災害

2.3 較大(Ⅲ級)突發地質災害

2.4 一般(Ⅳ級)突發地質災害

3   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3.1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3.2  指揮部及辦公室職責

3.3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3.4 現場指揮部和工作組

3.5  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4   預防監測與預警

4.1 預防與監測

4.2 預警

4.3 預警響應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5.2 先期處置

5.3  應急響應

5.4 響應終止

5.5  應急信息發布

6  后期處置

6.1 調查評估

6.2 總結報告

6.3 恢復重建

6.4 獎勵與責任追究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7.2  資金保障

7.3  裝備、物資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7.5 技術保障

7.6 社會動員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編制與實施管理

8.2 預案宣傳、培訓與演練

8.3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我市突發地質災害預防和處置能力,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7〕56號)《麗水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4.2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級有關單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協調聯動,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1.4.3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實行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管理體制,強化各級政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主體責任。

2  突發地質災害分級

按照危害程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突發地質災害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2.1  特別重大(I級)突發地質災害。

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災害險情直接威脅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數在30 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2.1.4 因發布預警及其他因受地質災害威脅需緊急撤離轉移人數在20000 人以上的。

2.2  重大(Ⅱ級)突發地質災害。

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災害險情直接威脅人數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上、不足30人,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不足1000 萬元的;

(3)造成鐵路干線、高速公路網線路和國市道干線、航道等中斷,或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因發布預警及其他因受地質災害威脅需緊急撤離轉移人數在5000 人以上、不足 20000人的。

2.3  較大(Ⅲ級)突發地質災害。

較大突發地質災害,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災害險情直接威脅人數在100人以上、不足500 人,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不足 5000 萬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數在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不足500 萬元的;

(3)因發布預警及其他因受地質災害威脅需緊急撤離轉移人數在 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

2.4  一般(Ⅳ級)突發地質災害。

一般突發地質災害,是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災害險情直接威脅人數不足100人,或潛在經濟損失不足500萬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足3人,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100萬元的;

(3)因發布預警及其他因受地質災害威脅需緊急撤離轉移人數不足1000人的。

3  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3.1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市委、市政府建立以書記為組長,市長為第一副組長,市級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考核等工作。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地質災害時,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轉為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并視情增加部分成員單位,負責指揮和部署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分管副市長;必要時,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分管副市長任副指揮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國土局、市民政局主要負責人,麗水軍分區、武警麗水支隊分管負責人。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國土局、市農辦(扶貧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設(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文廣出版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旅委、市安監局、市氣象局、市人防辦、麗水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市防汛辦、市應急辦、市電業局、省第七地質大隊。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國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任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時,市國土局、市應急辦共同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能。

3.2  指揮部及辦公室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指示精神,組織領導、指揮和協調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部署和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緊急救援;督促、指導縣(市、區)政府及市級相關單位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全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匯集、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援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應急處置與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市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組織有關地方和單位、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應急防治與救援的新聞發布;負責市應急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指導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業務工作;承擔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等。

3.3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國土局:負責全市突發地質災害防治、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編制并組織實施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組織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險情災情核查、監測與趨勢預測,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指導;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報告險情災情,發布應急防治與救援工作動態信息;組織指導開展預案演練、培訓及防范地質災害知識的宣傳普及等。

市應急辦:負責接收、處理報告市委、市政府的突發地質災害信息,向省政府報告突發地質災害處置情況;傳達市委、市政府領導對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的部署要求;組織、協調市應急指揮平臺對接相關應急指揮平臺和現場;督促、檢查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相關工作落實情況,參與突發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工作輿論引導響應機制,統籌協調輿論引導各項工作;會同市國土局有序開展新聞發布工作;指導配合有關單位和地方做好輿論引導和管控工作。

市農辦(扶貧辦):負責指導加快發展地區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指導和監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避讓搬遷工作,加強對地質災害避讓搬遷項目管理。

市發改委: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集鎮和村莊規劃時,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集鎮和村莊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否則不予批準相應的規劃。

市經信委:負責市級藥品儲備;協調有關工業應急物資的緊急生產,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應急物資的采購、調運等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指導災區教育部門和學校組織受災害威脅區域的師生緊急疏散轉移,修復受損毀校舍和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就學問題。

市公安局:負責協助災區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區域的人員疏散轉移,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全力搜救被壓埋人員;負責會同有關單位處置因突發地質災害引發的火災、爆炸和劇毒、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負責災區社會秩序維護、交通疏導和管控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災區民政部門做好避險或因災轉移人員的臨時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負責救災款物調配、發放的監督管理;引導協調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救援;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市財政(地稅)局:負責突發地質災害市級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人力社保局: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市建設(規劃)局:負責指導開展災區危房調查,提出消除災害隱患的措施;指導組織搶修受損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保障正常運行;指導并幫助制定災后重建規劃。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救援保障車輛的調度;及時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交通設施。

市水利局、市防汛辦:負責指導組織因突發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處置,指導組織水利工程險情排查和受損毀水利工程的修復,做好雨情、水情監測工作。

市農業局:指導災區農業生產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工作;組織種子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組織災區動植物疫情監測和控制;指導災區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工作。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組織災區醫療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工作。

市文廣出版局:在市委宣傳部的協調領導下,做好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急報道協調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指導因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做好因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林業資源損害的調查、評估和恢復工作。

市旅委:負責指導督促行業監管職責范圍內的旅行社、A級以上旅游景區等的經營管理者,對游客進行必要的地質災害風險預警和提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景區、景點地質災害的防范和應急處理能力建設。

市安監局:負責督促工礦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規范要求開展生產活動,防止因違規操作引發地質災害。

省第七地質大隊: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搶險救援、應急處置技術服務和監測設備、施工裝備保障,協同相關部門組織應急技術專家和搶險救援力量協助救援。

麗水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負責協調、指揮部隊應急救援力量趕赴災區,執行搶險救援任務,搶救被壓埋人員,實施應急排險工程。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氣象資料信息,與國土資源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風險預警工作,對災區的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

市電業局:負責組織、協調電網企業搶修和維護電力設施,盡快恢復災區生產和生活用電;提供應急搶險救援所需電力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安監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門要及時將可能引發次生地質災害的其他突發事件信息通報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相關成員單位。

3.4  現場指揮部和工作組。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地質災害后,市應急指揮部在搶險救援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做好搶險救援、轉移安置、醫療救治、調查評估、后勤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設立相關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搶險救援現場指揮長由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任命,各工作組組長由現場指揮部指揮長任命。

3.4.1 搶險救援組:由市公安局、市國土局、麗水軍分區、市武警支隊、市消防支隊等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組成,負責搶險救援和應急排險工作。

3.4.2 轉移安置組: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組成,負責災區群眾的轉移、臨時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災民安撫等工作。

3.4.3 監測預警和調查評估組:由市國土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省第七地質大隊等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組成,負責做好現場應急調查、監測預警、風險評估、分析會商、提出應急處置對策建議等工作。

3.4.4 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計生委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組成,負責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4.5 后勤保障組:由市經信委、市財政(地稅)局、市交通運輸局、市電業局等單位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組成,負責后勤保障工作。

3.4.6 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市國土局等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組成,負責信息發布、輿情收集、輿論引導等工作。

3.4.7 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縣(市、區)政府可參照市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和職責,根據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4 預防監測與預警

4.1  預防與監測。

4.1.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依據本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4.1.2 編制地質災害隱患點應急預案。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針對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編制應急預案,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將“防災明白卡”“避險明白卡”發放到防災、監測責任人和受威脅區域的人員手中。

4.1.3 監測預警能力建設。

各級政府要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絡建設。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健全以村(社區)干部和骨干群眾為主體的群測群防隊伍,配備監測預警設備,加強專業技能培訓。國土資源、氣象、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在受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人口密集區、公路鐵路航道干線及礦山等重點工程地段,建立地質、氣象、水文監測點,開展綜合監測預警工作。

4.1.4 地質災害險情排查和巡查。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檢查與巡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范,劃定災害危險區,設置危險區警示標識,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

4.2  預警。

4.2.1 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有關單位要及時收集、整理與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及時開展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提出預防或采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

4.2.2 預警分級。

根據氣象和地質環境等因素,預測突發地質災害發生的風險大小程度,對可能發生突發地質災害的相關區域進行預警,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進行標識。

藍色預警:預計因氣象因素致突發地質災害發生有一定風險。

黃色預警:預計因氣象因素致突發地質災害發生的風險較高。

橙色預警:預計因氣象因素致突發地質災害發生的風險高。

紅色預警:預計因氣象因素致突發地質災害發生的風險很高。

4.2.3 預警信息發布。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和氣象部門聯合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工作,預警結果應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并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手機短信、網絡平臺及廣播、電視等媒體向公眾發布(藍色預警信息可不向公眾發布)。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突發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空間范圍和風險等級等。

4.3  預警響應。

預警信息發布后,預警區域內的當地政府及村(社區)應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危險區域內的人員,并采取相應預警措施;各單位和當地相關人員要對照“防災明白卡”“避險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

4.3.1藍色預警響應。

密切關注雨情、水情變化,做好監測預警工作,相關人員到崗到位,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4.3.2黃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措施:實行24小時應急值守,加密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等級預報;開展會商,研判地質災害發展趨勢;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開展預警區域地質災害重點巡查區和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巡查與監測,做好地質災害防治應對準備;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情況的每日統計、分析和報告。

4.3.3橙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措施:滾動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風險等級預報;加強短時預警預報;必要時組織做好受地質災害威脅區域的人員轉移等應急工作;市級應急專家隊伍與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做好待命準備。

4.3.4紅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黃色、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措施:指導組織做好受地質災害威脅區域的人員轉移等應急工作;必要時派遣市級應急專家隊伍與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進駐預警區域。

5 應急處置

5.1  信息報告。

發現或接報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立即向當地基層自治組織和群眾示警,同時向上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報告。

5.1.1 報告流程及時限。

發生較大以上地質災害或有人員死亡的一般地質災害,事發地縣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要在事發1小時內、力爭30 分鐘內,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應急辦和省國土資源廳,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應急辦和市國土局電話報告或通過緊急信息報送渠道報送初步情況,力爭1小時內書面報送相關情況。在事發2小時內將災害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市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同時上報省委、省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因特殊情況難以在2小時內書面報送情況的,須提前口頭報告并簡要說明原因。其中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信息,市政府和市國土局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先電話報告省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報后2小時內書面報告省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并逐級呈報。

發生無人員死亡的一般地質災害,事發地縣級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應在事發后2小時內將災害初步情況逐級上報省、市國土資源部門。

市委、市政府對報告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5.1.2 信息報告內容。

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規模、危害對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突發地質災害,報告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根據事態進展,及時做好后續處置情況的續報工作;情況有變化的,應在進一步核實后,將情況續報和核報。

5.1.3 報送渠道。

信息報送采用傳真、信息網絡傳輸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先電話報告,后補充書面報告。

5.2  先期處置。

突發地質災害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及有關責任單位發現或接報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搶險處置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及時組織受災害威脅區域的人員轉移,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險疏散。突發地質災害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在接到險情災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排險防治措施,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警示標識,組織受災害威脅區域的人員轉移避讓,開展搶險救援。達到本級政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啟動條件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5.3  應急響應。

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的嚴重程度,市級應急響應分為Ⅳ級、Ⅲ級、Ⅱ級、I級。

5.3.1 Ⅳ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一般突發地質災害時,由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啟動 Ⅳ 級應急響應。災害發生地縣級政府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市國土資源部門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市級層面應急響應措施如下:

(1)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加密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2)督促加強巡查、監測,會商研判災害發展趨勢,掌握災情和應急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報告災情和應急處置情況;

(3)指導災區和預警區所在地政府組織轉移受威脅區域的人員和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需要,調派市級應急資源支援災區搶險救援;

(5)組織開展事發地災后地質災害隱患再排查。

5.3.2  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較大突發地質災害時,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轉為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指揮部啟動 Ⅲ 級應急響應。在 Ⅳ級應急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措施:

(1)滾動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

(2)加強指導預警區所在地政府組織地質災害重點巡查區和隱患點巡查與監測,組織受威脅區域的人員轉移等應急工作;

(3)發生較大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時:

①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災區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向省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報告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②派出有關成員單位人員趕赴現場,按照現場指揮部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和監測預警工作;

③組織協調駐麗部隊、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和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搶險,并做好傷員救治工作;

④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應急排險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

⑤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⑥組織協調市級相關單位派出專業技術人員,搶修和維護道路、通信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

⑦及時發布應急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5.3.3 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時,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轉為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在 Ⅳ級、Ⅲ級應急響應的基礎上采取以下措施:

(1)時刻關注雨情、水情,實時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預報;

(2)派出工作組現場指導預警區所在地政府組織地質災害重點巡查區和隱患點巡查與監測,組織受威脅區域的人員轉移等應急工作;

(3)發生重大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時:

①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災區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向省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報告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②派出有關成員單位人員趕赴現場,按照現場指揮部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和監測預警工作;

③組織協調駐麗部隊、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和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搶險,并做好傷員救治工作;

④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應急排險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

⑤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⑥組織協調市級相關單位派出專業技術人員,搶修和維護道路、通信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

⑦及時發布應急信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5.3.4 I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時,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轉為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指揮部啟動I級應急響應。在Ⅳ級、Ⅲ級、Ⅱ級應急響應的基礎上加強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工作組現場指導預警區所在地政府組織地質災害重點巡查區和隱患點巡查與監測,組織受威脅區域的人員轉移等應急工作;

(2)在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報告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3)根據需要,請求省相關部門給予支援;

(4)組織協調駐麗部隊、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和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搶險,并做好傷員救治工作;

(5)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應急排險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

(6)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

(7)組織協調市級相關單位派出專業技術人員,搶修和維護道路、通信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保障搶救工作開展;

(8)有序開展新聞發布,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5.4  響應終止。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按照響應啟動級別,由市應急指揮部或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終止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5.5  應急信息發布。

縣級以上政府或其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權限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發布突發地質災害和應急搶險救援相關信息,發布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發生地點、發生原因、嚴重程度、損害情況、影響范圍、應對措施、應急工作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等。

6 后期處置

6.1  調查評估。

重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終止后,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組織有關專家,會同災害發生地市、縣(市、區)政府,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調查評估。較大突發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市國土局牽頭組織有關專家,會同災害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展。一般突發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由災害發生地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

6.2  總結報告。

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結束后,災害發生地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編寫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總結報告,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上報省政府、省國土資源廳、市政府及市國土局。重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總結報告上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備案。

6.3  恢復重建。

災害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應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落實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工作和恢復重建、地質災害點工程治理措施,幫助災區修繕、重建或遷建因災倒塌和損壞的住房、校舍、醫院等;修復因災損毀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和農田等;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等工作,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市級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指導和幫助。

6.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浙江省行政獎勵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行政獎勵。對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伍由駐麗部隊、武警部隊、公安消防部隊、市級相關單位以及市、縣(市、區)政府建立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等組成。鼓勵有條件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及企事業單位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提高先期處置和快速救援能力,同時依托社會力量組建志愿者隊伍,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救援隊伍及時到達。

7.2  資金保障。

各級政府應將年度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發生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安排撥付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

7.3  裝備、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要根據需要,儲備搶險救災物資、裝備,建立征集、征用檔案并簽訂征集、征用協議,保證搶險救災物資、裝備的供應保障。

7.4  通信、交通保障。

各級政府及相關單位應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資源,配備必要的通信裝備,確保應急響應時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和現場各專業隊伍間的聯絡暢通。

公安、交通運輸等單位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搶險救援人員、傷員和物資的運送暢通。

7.5  技術保障。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本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專家庫,會同省、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地質環境監測機構和市地勘局地勘隊伍等專業技術人員,為各級政府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7.6  社會動員。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后,參與應急處置的各級政府及其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災害性質、危害程度和范圍,加強宣傳發動,動員群眾進行自救,組織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援,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物資、裝備、場所等。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編制與實施管理。

本預案原則上每3-5年修訂1次??h(市、區)國土部門根據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轄區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國土局備案。市國土局會同市應急辦適時對各地編制、修訂和預案演練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2  預案宣傳、培訓與演練。

市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演練計劃,組織各地開展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原則上每3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印發的《麗水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麗政辦發〔2006〕52號)與本預案不一致的,按本預案執行。

附件

麗政辦發〔2017〕 85號.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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