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7-27579 | 文號 | 麗政發〔2017〕49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7-07-18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麗水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依法招標。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交通、水利、電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與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與工程施工構成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服務。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平、公開、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肢解發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鼓勵和提倡對整體工程實行建設全過程或某一建設階段的總承包。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才能進行招標,由備案單位進行審核。
(一)施工和監理招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2.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履行審批手續的,已經批準;
3.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4.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勘察設計招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3.勘察設計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4.所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招標代理招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已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
3.有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報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后,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單項工程施工招標控制價在200萬元(不含)人民幣以下的;
(二)單項與工程施工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招標控制價在100萬元(不含)人民幣以下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咨詢(含招標代理和造價咨詢等)、項目管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招標控制價在50萬元(不含)人民幣以下的;
(四)搶險、救災、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工程,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情形。
單項工程招標控制價低于上述(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除外。
上述(一)(二)(三)項所定限額,國家或上級政府有新規定時,從其規定予以調整。
第八條 招標人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組織實施,履行工程建設項目標后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建立投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招標人應當對中標人合同履約情況作出評價,履約評價結果作為企業信用評價的依據之一。
第十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選擇或者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應在國家認定的資質范圍內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一條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根據行業實際使用省級及以上或全市統一制定的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會同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制定并發布。省內已有行業示范文本并繼續執行的,照常執行,行業行政監督部門也可結合本地實際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我市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 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方式。技術復雜、有特殊專業要求、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或工程概算超過總承包5000萬元人民幣或專業施工承包20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可以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當合格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確定不少于12個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十三條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澄清、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成和評審等,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格后審是指由評標委員會在開標后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在麗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招標文件,潛在投標人自行到網站下載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招標人不集中組織答疑,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的質疑,應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應及時在該網站上向所有潛在投標人公開。
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中應明確招標項目的具體位置和周邊環境,招標人不集中組織現場踏勘,投標人可自行進行現場踏勘。
招標人應確保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在麗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 20日。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涉及工程量清單修改等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涉及其他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在麗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發布補充招標文件或緊急公告,否則,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十五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合理劃分標段。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同一初步設計批復文件中各標段的監理、招標代理(含咨詢)等服務招標實行一次性發包,不得分割發包。因特殊情形確需分段招標的,應公開招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國有投資項目,投標保證金統一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
(一)投標保證金交納的方式包括銀行保函、銀行匯票、電匯、現金、支票、年度投標保證金等。
投標保證金一般推行銀行保函方式交納,銀行保函由縣級及以上國有和地方商業銀行出具,且出具保函的商業銀行在麗水行政區域范圍內設有分支機構。
投標人以銀行匯票、銀行電匯、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必須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二)交納年度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與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交納協議,明確保證金計息時間、利率、退還時間、違約責任等。當招標項目投標保證金高于已交年度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于投標前及時補足差額后方可參加投標活動。
(三)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控制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項目投標保證金按國家服務收費標準的2%以內收取,最多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
投標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交納年度投標保證金。施工企業年度投標保證金交納額為50萬元人民幣,監理企業年度投標保證金交納額為5萬元人民幣。
(四)除中標候選人外,投標保證金在確定中標候選人后予以退還。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條款的,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國有投資項目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招標文件中設立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等的暫估價。確需設立暫估價的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等的,暫估價總價不應超過招標控制價的10%,招標時不得下浮,結算方式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單項總價達到規定必須進行招標額度的,招標人必須以按規定要求方式選擇確定供應商,否則視同肢解發包、規避招標行為。
設計深度能夠滿足材料、設備采購要求,且工期不超過18個月的項目,投標人可對部分材料和設備設置暫定品牌,但在招標控制價推薦品牌中必須載明“或相當于”。
確需設立暫估價的材料、設備,暫估價材料、設備在施工中產生的保管、配合等相關費用,招標人可以根據原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文件相關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
暫估價項目采購招標納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采購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將有關資料報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專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暫估價項目的招標控制價應當經過由當地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指定的政府相關部門審核,材料設備的招標控制價應經招標人和有關部門認可。
第二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以及材料和設備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以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四)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六)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 項目招標一般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資格預審方式招標主要程序。
1.招標人向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辦理招標資格預審公告備案手續;
2.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發放資格預審文件;
3.審查投標人資格條件,確定合格投標人,報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向合格投標人發出招標通知書;
4.編制招標文件,報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5.發放招標文件,召集標前會議,踏勘現場;
6.接受招標答疑,并以書面形式發送各投標人;
7.投標人編制、遞交投標文件,交納投標保證金;
8.組建評標委員會;
9.組織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將中標候選人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
10.招標人接受評標結果的異議,并在3日內答復;
11.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接受投訴,并處理投訴;
12.發出中標通知書,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工程承包發包合同;
13.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辦理合同備案。
(二)資格后審方式招標主要程序。
1.招標人向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辦理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備案手續;
2.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發布招標公告、招標文件;
3.投標人自行踏勘現場;
4.接受招標答疑,并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發布補充招標文件;
5.投標人編制、遞交投標文件,交納投標保證金;
6.組建評標委員會;
7.組織開標、資格審查、評標、提交評標報告,將中標候選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
8.招標人接受評標結果的異議,并在3日內答復;
9.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接受投訴,并處理投訴;
10.發出中標通知書,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工程承包發包合同;
11.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辦理合同備案。
(三)邀請方式招標主要程序。
1.招標人向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辦理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備案手續;
2.向被邀請人發送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
3.投標人踏勘現場;
4.接受招標答疑,并以書面形式發送各投標人;
5.投標人編制、遞交投標文件,交納投標保證金;
6.組建評標委員會;
7.組織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將中標候選人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
8.招標人接受評標結果的異議,并在3日內答復;
9.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接受投訴,并處理投訴;
10.發出中標通知書,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民工工資支付擔保,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工程承包發包合同;
11.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辦理合同備案。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補充招標文件是招標的主要依據,對招標投標雙方均有約束力。招標文件、補充招標文件及開標、評標、定標等招標投標有關資料須報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投標前須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授權聯合體主辦方負責項目的一切組織、協調工作。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拒收: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或遞交投標文件的。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由接收人簽字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嚴格禁止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相互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三十條 嚴格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三十一條 嚴格禁止投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弄虛作假投標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投標文件須按招標文件的規定編制、蓋章簽字、密封遞交。投標文件遞交后,投標人需局部更正、補充投標文件的,必須于投標截止時間前按規定遞交。
投標文件與法律、法規、招標文件規定的主要內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遞交的無效。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工程造價和收費的規定,結合市場實際,自主投標報價。開標后,除招標文件中有具體約定外,不得更改投標報價。
第四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三十四條 招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行業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由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進行。當投標人少于3個時,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報經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批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三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專家應從省綜合評標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確定。遇有特殊情況,且評標專家庫不能滿足招標項目的需求時,經交易屬地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同意,可以組建臨時專家庫,臨時專家庫的人數應不少于抽取專家人數的3倍。
招標人原則上可以派1名代表參加評標委員會,并采用不少于1∶3的比例隨機抽簽產生,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
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方式、評標專家抽取以及評標活動等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督。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有監管關系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六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及以上的單數,由與項目相關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且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切實履行評標職責,對各投標文件實事求是地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遵循合理低價中標原則。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和投資額度,可以采用不同的評標辦法。
第三十八條 設計和材料、設備采購項目,招標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評定分離”方式進行招標。咨詢、監理等服務類項目,提倡實行評定分離方式進行招標。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擬否決其投標的,應先向投標人進行詢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評標委員會將認定為廢標的投標排除后,有效投標少于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的文字或者數字錯誤等情況,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書面通知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四十一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擬推薦1名中標候選人名單。評標報告應注明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數據表;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開標記錄;
(四)符合要求的投標一覽表;
(五)否決投標情況說明;
(六)評標標準、評標方法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七)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
(八)擬推薦中標候選人名單;
(九)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評標報告應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四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三條 擬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
(一)主動放棄中標;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及時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經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
重新招標時,如原招標文件內容沒有實質性修改,開標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自公告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必須與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須報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總金額的10%。
第五章 異議、投訴與處理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為異議的受理單位。依照分級管理原則,投訴按項目招投標管理權限,分別由市、縣(市、區)相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受理。建設、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處理工作,按照“誰備案誰受理”原則,分別由建設、交通、水利等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負責。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按照各自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及處理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市、縣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和招標人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所涉招標投標活動從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以及簽訂合同等各個階段,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分別向相應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第四十八條 下列情況可以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并同時報送行業行政監督部門。
(一)對資格預審文件存在異議的,投標人應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存在異議的,投標人應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二)對評標結果存在異議的,投標人應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
第四十九條 異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書面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異議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異議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異議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具體訴求與主張;
(五)有效線索及證明材料。
異議人是法人的,書面材料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異議的,書面材料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異議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有關材料是外文的,異議人應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五十條 招標人在收到書面異議后,應向異議人出具收到異議的書面證明,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書面答復應抄送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下一程序的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未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進行重新招標或重新評標。
因評標委員會計算差錯等評審原因,導致對評標結果存在異議的,招標人應組織進行復評予以糾正,并重新公布評審結果;由于投標人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導致對評標結果存在異議的,經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調查核實,按相關規定取消中標候選人資格,重新組織招標。
第五十一條 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開標和評標結果等提出異議,是投訴的前置條件。未提出異議的投訴事項不予受理。
投標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招標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答復未解決異議問題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具備投訴前提條件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招標人、投標人、聯合體牽頭人或項目負責人之一的;
(二)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
(三)法人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四)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五)超過投訴時效的;
(六)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的;
(七)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五十三條 投訴應提交投訴書,投訴書內容應包括: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訴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五十四條 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書面告知投訴人。
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應自受理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投訴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處理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
第五十五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同時抄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第五十六條 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投訴人單位任職的;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五十七條 調查取證時,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好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五十八條 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應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五十九條 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保守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條 行業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六十一條 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在開展投訴處理工作時,可以要求評標委員會協助調查,但僅限于涉及專業技術、招標文件也明確規定事項的評定。組建評標委員會調查時,應遵循一事不再議原則,即同一問題、同一事項不得再次組建評標委員會,除非評標委員會評標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影響評標公正性和評標結果。
第六十二條 下列情形屬于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較大工程項目投訴事項,可組建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被調查對象、事項不在浙江省內的;
(二)被調查對象、事項在省內市外的,且當地相關單位不配合調查取證的;
(三)投訴人與被投訴人提供的證據明顯矛盾,有關部門或單位涉嫌弄虛作假,調查核實難度大的;
(四)其他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需要多個部門聯合調查的。
第六十三條 符合組建聯合調查組情形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應書面向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提出聯合調查方案,經同意后組建聯合調查組。聯合調查組一般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行業行政監督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3人以上單數組成,設組長1人,組長由成員推薦產生。招標人應根據調查組的要求,做好相關配合協助工作。
第六十四條 聯合調查報告是投訴處理的主要依據。聯合調查組提交調查報告和相關證據材料后,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組織召開聯席會議,聽取調查情況匯報,根據調查情況,認定基本事實,形成專題會議紀要。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招標文件,作出投訴處理決定。
第六十五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作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準予撤回。
第六十六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業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結論及依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業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部門轉給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處理的舉報件和信訪件,由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投訴處理有關規定和程序作出處理答復。
第六十八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屬于虛假惡意投訴,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應駁回投訴,并依法予以處理。
被投訴人為騙取中標,在投標及投訴期間,仿造公文、提供虛假業績、項目負責人有在建工程而虛報無在建工程等虛假證明材料的,中標無效,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應將其記入麗水市建筑市場嚴重不良行為和企業信用信息,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懲處。招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約定不予退還其投標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應建立投訴檔案資料,并做好投訴處理資料的歸檔和管理。
第七十條 其他未明確的事項按《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七部委令第11號)規定執行。
第六章 評標專家管理
第七十一條 實行評標專家“一標一評”考評制度,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落實。
第七十二條 “一標一評”考評的對象為所有在麗水市各交易中心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活動的評標專家。由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評標專家的評標工作進行全面考評,其中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評標現場評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其他相關事項的評定。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評標專家的評標工作,提出工作建議。
第七十三條 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評標專家的監督與責任追究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制訂相關管理細則。
第七章 招標代理機構管理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為依法成立的中介組織,不得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其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七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招標人應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注冊地不在麗水市行政區域內的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市外招標代理機構)在麗水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必須在承接業務前,到麗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接受項目所在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一)省內市外招標代理機構在麗水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1.分支機構工商營業執照;
2.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3.分支機構負責人、專職人員名單和注冊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及身份證,勞動合同、人事存檔證明、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等。專職人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必須具備在該分支機構注冊的造價工程師證書。
4.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5.企業與分支機構的關系及對分支機構的授權范圍說明材料;
6.其他資料。
(二)省內市外招標代理機構在麗水市承接單項業務的,實行一事一備案制度,應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注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注冊地二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2.法人授權委托書(注明授權內容和授權時限);
3.項目負責人、專職人員名單和注冊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及身份證,勞動合同、人事存檔證明、繳納社會保險的憑證等;
4.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
5.其他資料。
(三)省外招標代理機構進駐麗水行政區域開展業務的備案,除提交(一)或(二)有關資料外,還需提交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進浙備案資料。
第七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業務后,應組建能滿足招標代理項目需要的項目組,項目組設項目負責人和專職人員。單個招標代理項目組專職人員不得少于3人。
工程招標代理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注冊在本招標代理機構的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人員;
(二)熟練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章 誠信信用建設
第八十一條 按照“守信受益、失信受損”原則,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誠信體系,對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各方主體實施獎優罰劣機制。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由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十二條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業在麗水市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標前、標中和標后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未切實履行誠實守信的社會責任,存在擾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不按合同和投標承諾履約等方面缺失信用的信息。
第八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行業行政監督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分別對投標人在標前、標中、標后活動過程中的不良信用行為進行信息收集,分析匯總后書面報告各有關行業行政監督部門。
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等招投標活動標前、標中、標后等不良信用行為信息的采集、復核和錄入工作。公共資源綜合管理機構履行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的指導、協調等職責,負責對全市企業不良信用行為信息進行及時的確認與發布。
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企業不良信用行為信息有效期為2年,即每個不良信用信息在麗水市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保存2年,兩年以前的不良信用信息自動消失。
第八十四條 在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公布、使用等信用信息管理活動中,各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應不徇私情、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私自修改信息,收受賄賂,以及發生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麗水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公管辦)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機構,承擔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公管委)日常工作,履行對全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管職責,負責對各行政監督部門履行相應職責的協調、監督和管理;協同有關部門對投訴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審批、核準。
建設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備案、監督、執法。
交通運輸、水利、國土、林業、環保、科技、信息、電力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備案、監督、執法。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機構編制和人力社保部門做好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構建設的保障工作。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督促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十七條 麗水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依法獨立行使職責,不受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的干預。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八十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包括勘察、設計、代建、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招標采購活動,均應進入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國家和省級審批、核準、備案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應進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市、縣(市、區)審批、核準、備案的省重點建設項目,應進入市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他項目進入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共資源交易分中心交易??绲貐^的線性工程項目的公共資源交易場所,由招標人自行決定。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及時、規范的場所和信息服務,并為行政監督部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必要條件。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統和嚴格規范的服務操作程序,不得代替行政監督部門行使監督職責或干預交易活動。
第八十九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2014年11月11日發布的《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14〕76號)同時廢止。
附件
麗政發〔2017〕49號.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