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7-12180 | 文號 | 麗政辦發〔2017〕51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5-17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扶貧戰略思想、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我市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在我市已全面消除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4600元貧困現象的背景下,按照“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運用商業保險機制,增強低收入農戶抵御風險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經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要求
通過政保合作,運用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開展產品創新、強化服務保障、進行精準扶持,完善扶貧方式。為所有低收入農戶提供農村小額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和政策性農房保險等保障性保險,增強抵御風險能力,防范因病或意外事故致貧返貧風險;為有發展意愿、發展能力和可行性項目的低收入農戶提供扶貧貸款保證保險;對扶貧貸款項目補充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中農戶自行承擔的費用進行部分補助,增強低收入農戶的“造血”功能和自我發展能力;鞏固擴大扶貧成果,為與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保障、奠定基礎。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在自愿的基礎上實行政保合作,政府負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籌資管理、監管指導。商業保險機構利用其專業優勢,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
(二)分類保障、精準施策。根據實際需要,為所有低收入農戶提供保障性保險,防止因病、因災及意外傷害致貧返貧;為有發展需求、能力和項目的低收入農戶提供扶貧貸款和生產保險。
(三)整合資源、協同推進。整合各部門低收入農戶信息資源,進行動態管理,精準扶持;整合各級各類專項扶貧資金,籌措保險經費來源;市、縣(市、區)、部門分工協作,形成合力,協同推進工作開展。
(四)完善機制、強化服務。保險助推扶貧工作既要按市場規律運行,也是保險機構應盡的社會責任,要以保本微利為底線,以優質服務為保障,建立健全扶貧保險服務體系,及時有效提供優質服務。
三、實施對象
根據《浙江省低收入農戶認定標準、認定機制及動態管理辦法》(浙農辦〔2016〕82號)文件精神,低收入農戶包括“4600”低收入農戶鞏固扶持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對象和其他經濟困難農戶。
四、實施內容
(一)農村小額保險。由政府出資為所有低收入農戶提供農村小額保險;被保險人在遭遇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傷殘、意外傷害門診等情況,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補償人身傷亡損害、降低醫療負擔,減少因意外事故致貧返貧風險。
(二)補充醫療保險。由政府出資為所有低收入農戶提供補充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住院(無第三方責任)及特殊門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自理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賠付按“分檔、遞減、限額”的方式進行,最高賠付額度為10萬元;降低低收入農戶醫療自理費用負擔,減少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三)扶貧貸款保證保險。為有發展意愿、發展能力和可行性項目的低收入農戶提供扶貧貸款保證保險,對其承擔的保費實行全額補貼;在開展貸款增信服務、提供扶貧貸款的同時,合力加強風險管控,保險機構和銀行要建立風險共擔機制,原則上按7:3的比例分攤貸款本息損失風險;破解低收入農戶因缺乏抵押擔保而導致貸款難, 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四)扶貧貸款項目補充保險。與扶貧貸款保證保險相配套,為使用扶貧貸款投入種養殖業和個體工商業(加工制造、商業服務和倉儲物流)的財產進行保險,對其自行承擔的保費進行50%的補助;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種養殖業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減少低收入農戶使用扶貧貸款組織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災、因病或意外事故的財產損失。
(五)提高政策性農房、農業保險的覆蓋面和保障水平。
1.政策性農房保險。為所有低收入農戶提供政策性農房保險,對其自行承擔的保費進行全額補助;被保險人保險房屋因自然災害(地震災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農民保險房屋倒塌遭受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減少低收入農戶因災或意外事故的財產損失,降低致貧返貧風險。
2.政策性農業保險。凡我市現已組織實施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根據低收入農戶意愿做到應保盡保,對其自行承擔的保費進行50%的補助;被保險人在發展種養殖業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種養殖業疾病等原因造成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減少低收入農戶因自然災害、種養殖業疾病造成財產損失,盡快恢復生產,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五、組織實施
(一)農村小額保險。由市、縣(市、區) 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由市民政局通過政府招標方式選定全市統一的承保機構,督促指導各縣(市、區)組織實施與承保機構簽訂保險協議。市民政局負責督促指導、統計匯總全市組織實施情況。
(二)補充醫療保險。由市、縣(市、區)人力社保局負責組織實施。由市人力社保局通過政府招標方式選定補充醫療保險承保機構,與承保機構簽訂保險協議;歸集支付各縣(市、區)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并實行一站式結算管理;協調銜接承包機構與各縣(市、區)人力社保局、各醫療機構的關系;落實補充醫療保險風險調節平衡機制。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督促指導、統計匯總全市組織實施情況。
(三)扶貧貸款保證保險、扶貧貸款項目補充保險。由市、縣(市、區)農辦(扶貧辦)負責組織實施。扶貧貸款保證保險由市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運營管理中心(簡稱市小貸險運管中心)承保經營,扶貧貸款項目補充保險中的種養殖業保險由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共保體(簡稱市農險共保體)承保經營、個體工商業經營保險由各縣(市、區)自行選擇確定承保機構;各縣(市、區)農辦(扶貧辦)分別與各承保機構簽訂保險協議,明確扶貧貸款對象、貸款規模,監管扶貧貸款資金用途,審核確認保險費用。具體由各縣(市、區)農辦(扶貧辦)會同相關部門提出組織實施方案報縣(市、區)政府同意后實施。市農辦(扶貧辦)負責督促指導、統計匯總全市組織實施情況。
(四)政策性農房及農業保險。由市、縣(市、區)發改部門(農險辦)負責組織實施,與相關保險機構及農險共保體簽訂保險協議,審核確認政策性農房及農業保險低收入農戶自行承擔的保費需政府承擔或補助費用。具體由各縣(市、區)發改局(農險辦)會同相關部門提出組織實施方案報縣(市、區)政府同意后實施。市發改委(農險辦)負責督促指導、統計匯總全市組織實施情況。
六、保障措施
(一)動態管理低收入農戶檔案和數據庫。市農辦(扶貧辦)和市民政局負責督促指導各縣(市、區) 做好低收入農戶建檔立卡和數據庫管理,統計匯總全市低收入農戶及分類扶持對象數量。及時發現申報、調查核實和公示認定新產生的低收入農戶,及時核銷經扶持擺脫貧困的低收入農戶,做到精準識別、科學分類、動態管理,確保發現申報一戶、調查核實一戶、建檔立卡一戶、脫貧銷號一戶,實行扶持對象一年一核實、一年一更新,使扶持對象更加精準、扶持措施更加到位。
(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風險調節平衡機制。鑒于補充醫療保險屬創新產品,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為防范風險,確保項目的持續健康穩定運行,按照“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風險調節平衡機制,合理控制承保機構的盈利和虧損率,確保保險經營業務的健康有序。市人力社保局應在補充醫療保險組織實施方案中明確風險調節平衡機制,并把風險調節平衡機制的盈利和虧損控制幅度作為公開招投標的評價內容。
(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工作平穩有序。市、縣(市、區)金融辦、各保險項目組織實施責任單位要加強承保機構履約情況監管,通過日常抽查、建立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商業保險承保機構建立健全服務網絡、優化服務流程,提供高質量、高水平的服務;市、縣(市、區)農辦(扶貧辦)要加強扶貧貸款資金用途監管,確保貸款資金真正用于種養殖業及個體工商業經營,避免被移作非生產經營使用;市、縣(市、區)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監督指導醫療機構規范醫療行為,控制醫療費用;各縣(市、區)財政局要做好保險經費籌措、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要指導和督促各縣(市、區)做好經費保障和使用績效評估。
(四)加強協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市人力社保局牽頭,市農辦、市民政局配合做好補充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實行信息互聯互通、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提供“一站式”結算服務。各承保機構要建立健全服務網絡、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風險防范體系,依規及時向被保險人提供理賠,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七、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運用商業保險助推扶貧工作實行市政府統籌協調,各縣(市、區)政府具體負責,市、縣(市、區)各相關職能部門協同配合的工作運行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充分認識工作開展的重要性,建立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形成工作協調推進機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出臺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市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對運用商業保險助推扶貧工作的指導協調,按職責分工抓好落實。
(二)強化考核激勵。將運用商業保險助推扶貧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年度綜合考核內容,列入我市農村發展六大行動計劃目標考核,列入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業績考評內容,充分發揮縣(市、區)政府、各相關部門及各保險、銀行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保險助推扶貧工作的合力。
(三)加強輿論宣傳。保險機制助推扶貧工作意義重大、政策性強、事關農村困難家庭切身利益。要加強政策的宣傳,使政策的適用范圍、工作舉措、服務覆蓋對象和工作責任為廣大群眾所知曉,使這項政策深入人心,為運用商業保險助推扶貧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八、本意見自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市級有關單位名單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麗政辦發〔2017〕 51號.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