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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17-27568 文號 麗政發〔2017〕13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7-03-03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發布時間:2017-03-03 00:00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麗水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市區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加強對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組織領導。蓮都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導中心負責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的研究與指導,計劃編制、任務下達、協調考核等工作。

蓮都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辦公室是除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市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

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受市人民政府指定設立的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作為麗水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門。

發改、財政、國土、公安、民政、衛生計生、城管執法、司法、市場監管、人力社保、文廣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予以審計。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單位為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社會組織和個人接受委托提供房屋征收相關技術與勞務服務的,按合同約定收取技術、勞務服務費用。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符合國務院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擬征收房屋范圍及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發改委年度投資計劃或項目立項文件;

(二)征收補償初步方案及擬征收房屋范圍;

(三)征收補償費用資金證明及安置房落實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發改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還應當提供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規劃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國土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屬于國有土地的證明材料。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報蓮都區人民政府。蓮都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相關部門依法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第九條  蓮都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相關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確定相關文書送達地址、被送達人及聯系方式等。

(一)調查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結構、面積等情況;

(二)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產權登記或所有權不明確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三)對征收范圍內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條件(包括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特殊生活困難家庭進行調查認定;

(四)對征收范圍內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進行調查認定;

(五)對征收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情況進行調查復核確認;

(六)確保落實安置房源,征收補償費用應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安置房應當按評估價計入征收補償費用;

(七)其他需要調查認定處理的情況。

被征收房屋面積、用途、結構以房屋產權證登記為準;尚未登記或產權人對權屬、用途、面積等有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屬于遺產尚未登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認定;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認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  蓮都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改、財政、國土、規劃、城管執法、文廣出版、法制、房屋征收部門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經過論證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條例和省條例規定的,蓮都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證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為10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10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不足10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

蓮都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提前7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蓮都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蓮都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涉及100個以上被征收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蓮都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蓮都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在7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三章  評  估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管理。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產、土地、城鄉規劃、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對房屋征收評估事項進行技術指導、依申請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

第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評估結果,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房屋征收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標準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補  償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為住宅、商業或辦公等,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為工業生產用房,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及土地評估價之和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同時享受舊城區企業搬遷改造獎勵政策,每畝工業用地獎勵10萬元。

上述(一)、(二)項的獎勵標準另行制定。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應當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除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交付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多還少補。

第十九條  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包括附屬用房),給予貨幣補償。

征收經有關部門在審批中注明或違法建設和違法用地處罰要求無償拆除的建筑物,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在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拆除,不予補償。在限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誤工補助。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的50%給予補償。

征收經處罰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征收經危房修繕審批(或報備)的房屋,按原產權面積、現結構給予補償。

第二十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被征收人對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以內或者被征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

依照前款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予以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最低補償建筑面積為45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經民政等部門調查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年人均低收入標準,且經國土、住建等部門認定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數,市區內另有住房,應合并計算)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二十一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屬于殘疾人的,補償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一)被征收人屬于殘疾人的,應當本著就地、就近、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在安置房的地段、樓層上予以照顧。

(二)被征收人屬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殘疾人的,發放臨時安置費、搬家補助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時,按照規定標準提高30%;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差價結算方面給予不低于20%的優惠。

第二十二條  征收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合法的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規定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征收部門應當對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改制中原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房屋合法的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或不符合房改政策,也未與被征收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蓮都區人民政府依照前兩款規定對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原承租房屋;拒不騰退的,蓮都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騰退決定,責令承租人限期騰退。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36個月。過渡期限屆滿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自行解決,也可以選擇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

第二十四條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按照租賃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住宅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條件所需費用。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房屋征收部門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但是,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部門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應當自交付后6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二十六條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其中,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裝修、附屬物)的5%給予一次性補償。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生產經營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國務院條例、省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80%以上的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蓮都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第二十九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以外,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蓮都區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應當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

蓮都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區人民政府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補償協議的內容。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價值的,補償決定不包括對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價值的補償。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依照程序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修及附屬物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裝修及附屬物價值另行給予補償。

補償決定由蓮都區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騰退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騰退的,由蓮都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依照國務院條例、省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人搬遷后,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注銷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因強制執行未能收回原權屬證書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房屋征收決定、補償決定將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公告作廢后,辦理注銷登記。

被征收人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時,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補償決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被征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被征收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三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權屬文件或者戶籍等資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所得依法追回。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蓮都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一)不符合公共利益情形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二)違反規定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

(三)違反規定簽訂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的;

(四)未按照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給予補償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征收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對房屋征收計劃制定、安置房建設計劃落實以及房屋征收中確需由市人民政府協調的重大問題,由房屋征收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房屋征收的工作機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被征收人數量和簽約比例按戶計算。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經調查、認定出具的認定結果計戶。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3日起施行。2007年7月3日發布的《麗水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麗水市人民政府令第5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附件

麗政發〔2017〕13號.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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