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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17-27590 文號 麗政發〔2017〕77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04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17-12-04 00:00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麗水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慈善工作,推動我市慈善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34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主要目標

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實施、公眾參與、專業運作,鼓勵支持與強化監管并重,推動慈善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到2020年,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監管體系健全有效,慈善行為規范有序,慈善活動公開透明,社會捐贈積極踴躍,救助能力明顯增強,志愿服務廣泛開展,評估監管有效落實,全社會支持、參與慈善的氛圍更加濃厚,慈善事業對社會救助體系形成有力補充,成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則

1.突出扶貧濟困。鼓勵、支持和引導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從幫助困難群眾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緊迫的問題入手,在扶貧濟困、救急解難等領域廣泛開展慈善幫扶,與政府的社會救助形成合力,有效發揮重要補充作用。

2.堅持改革創新。在慈善事業體制機制、運行方式、慈善事業與社會救助對接等方面大膽探索,暢通社會各方面參與慈善和社會救助的渠道,大力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使各類慈善資源、社會救助資源充分發揮作用。

3.確保公開透明。慈善組織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活動,要充分尊重捐贈人意愿,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全面公開慈善資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慈善組織要切實履行信息公開責任,接受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4.強化規范管理。加快完善相關法規政策,規范和引導慈善事業健康發展。依法依規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管,及時查處和糾正違法違規活動,確保慈善事業在法制化軌道上運行。

二、重點工作

(一)加快慈善組織建設。優先發展具有扶貧濟困功能的各類慈善組織。積極探索培育網絡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態,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穩妥推進慈善組織直接登記,培育和壯大基層社區類慈善組織。支持慈善組織孵化基地建設,充分運用政府購買服務、公益創投等多種形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拘纬墒?、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慈善組織網絡,不斷提高規范化和專業化水平。

以慈善超市建設為重點,搭建城鄉基層公益慈善綜合服務平臺。積極引導社會力量,鼓勵各類組織和個人依托社區服務中心(站)、郵政便民服務站、現有商業網點等設施舉辦慈善超市。推動慈善超市轉型,拓展慈善超市多元化服務。擴大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站(點)覆蓋范圍,引導社會公眾積極捐贈家庭閑置物品。積極穩妥發展“互聯網+慈善”,探索慈善網絡化、虛擬化發展路徑,方便群眾開展慈善活動。

(二)鼓勵支持開展慈善活動。鼓勵社會各界以各類社會救助對象為重點,廣泛開展扶貧幫困、賑災救孤、扶老助殘、助學助醫等慈善活動。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廣泛動員干部職工參與慈善活動,領導干部、廣大黨員要發揮示范帶頭作用。鼓勵紅十字會、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動員社會公眾為慈善事業捐贈資金、物資和提供志愿服務等,并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公開透明、規范管理、服務困難群眾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倡導各類企業將慈善精神融入企業文化建設,把參與慈善活動、捐助慈善事業、支持志愿服務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通過設立慈善項目、慈善冠名基金、成立基金會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提倡在單位內部、社區鄰里之間廣泛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鼓勵設立村級“慈善幫扶基金”和“個人冠名基金”。

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引導社會精英化慈善向大眾、平民化慈善轉變,鼓勵和支持社會公眾通過捐款捐物、慈善消費和慈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晚會等方式,探索捐贈知識產權、技術、股權、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方式,努力營造全民捐贈、全民互助的慈善氛圍。支持慈善組織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下,通過從事合法的經營性活動,鼓勵發展慈善信托等方式,實現慈善資產保值增值。

(三)大力發展志愿服務。積極發展志愿服務組織,切實加強志愿者隊伍建設,建立完善志愿服務工作網絡,建立長效的志愿(義工)服務機制。推廣和普及志愿者注冊制度、培訓制度、服務時間記錄制度、激勵回饋制度,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志愿服務,提高志愿服務的規范化、專業化水平。探索構建志愿服務社會平臺,充分運用政府職能轉移、政府購買服務機制,實施公益服務項目,逐步拓寬志愿服務渠道和建立社會互助機制。注重發揮社會工作者專業特長,推廣“社工+志愿者”的運作模式,實現志愿服務工作常態化。

(四)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資源對接機制。建立民政部門與其他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加快推進與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聯互通,實現社會救助和慈善資源的有效對接,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有機結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側重、互相補充,避免多頭捐助、重復施救。建立健全慈善組織信息管理系統,為慈善信息公開提供規范便捷的信息發布渠道。通過信息網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相關信息。

(五)引導規范慈善募捐行為。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可面向社會開展與其宗旨、業務范圍相一致的募捐活動;新聞媒體、企事業單位、自然人等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或者個人,以慈善名義開展募捐活動的,必須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聯合開展,并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對利用其平臺發起募捐活動慈善組織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募捐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慈善組織要向捐贈者開具捐贈票據,對募得款物按照協議或承諾,及時用于相關慈善項目,除不可抗力或經捐贈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誤。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保障捐贈人合法權利,捐贈人有權向募捐組織查詢其捐贈財產使用情況,慈善組織要向捐贈人說明開展慈善活動按規定列支的成本需求。

(六)加強人才隊伍建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慈善組織,加快培養慈善事業發展急需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各類專業人才。加強慈善從業人員勞動權益保護和職業教育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從業人員職稱評定、信用記錄、社會保險為主要內容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合理確定慈善行業工作人員工作待遇水平。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勵機制,增強從業吸引力。

三、監督管理

(一)加強行政監督管理。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嚴格執行慈善組織年檢和評估制度。圍繞慈善組織募捐活動、財產管理和使用、信息公開等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日常監督檢查、重大慈善項目專項檢查、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等制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財政、稅務部門要依法對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享受稅收優惠和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一票據等情況進行監管。其他政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管。

(二)提高慈善行業自律能力。切實發揮慈善領域行業自律功能,慈善總會要積極推動建立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建立健全行業標準和行為準則,增強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能力。根據社會組織評估辦法等要求,完善慈善組織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慈善組織開展評估,相關政府部門要將評估結果作為評選表彰和政府職能轉移、購買服務的參考依據。

(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社會公眾對慈善活動中不良行為的投訴舉報渠道,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任何組織或個人在慈善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該組織或個人所屬的慈善領域聯合型、行業性組織投訴,或向民政部門及其他政府部門舉報。相關行業性組織要依據行業自律規則,在職責范圍內及時協調處理投訴事宜;相關政府部門要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依法查處。切實保障捐贈人對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監督權利,捐贈人對慈善組織、其他受贈主體和受益人使用捐贈財產持有異議的,除向有關方面投訴舉報外,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新聞媒體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及不良現象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其輿論監督作用。

(四)加強慈善組織內部管理。建立健全慈善組織內部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決策、執行、監督分離的運行機制。慈善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列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等,具體支出標準和比例應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189號)執行。倡導募用分離,支持在慈善款物募集方面有優勢的公募慈善組織,將募得的款物用于資助有服務專長的慈善組織運作項目。

(五)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按照“誰接收、誰管理、誰公開”的原則,推動慈善組織及時公開機構基本信息、募捐活動、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和財務等信息。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號碼、負責人信息、年度工作報告、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和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捐贈款物使用、慈善項目實施、資產保值增值、行政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等情況及依法應公開的其他信息。信息公開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和捐贈人或受益人與慈善組織協議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慈善組織應及時公開款物募集、慈善項目運作、受贈款物的使用情況,募捐活動和慈善項目運作周期大于6個月的,應當每3個月向社會公開一次,募捐活動和慈善項目運作結束后3個月內應全面公開。慈善組織應通過自身官方網站和浙江陽光慈善網或民政部門批準登記認可的信息網站進行信息發布,及時回應捐贈人及利益相關方的詢問,并對其公開信息和答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組織領導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重視和支持慈善事業發展,將發展慈善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強慈善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建立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支持、社會參與的慈善事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及時解決慈善事業發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 推進慈善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推動慈善事業發展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慈善事業發展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工作;編辦、財政、稅務、海關等部門要落實和完善政府職能轉移、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稅收優惠等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組織培育發展和監管工作;宣傳部門要組織宣傳慈善事業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總結宣傳各類慈行善舉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業在服務困難群眾、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等方面的積極貢獻;人力社保部門要監督、指導慈善組織規范勞動用工,切實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公安、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查處非法募捐活動,嚴厲打擊以慈善名義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二)建立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制度。鼓勵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承接《麗水市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中適宜的公共服務事項和政府履行職責所需服務事項,并隨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提高購買規模與水平。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對慈善事業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適當數額資金用于購買慈善組織服務、配比支持慈善項目。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要優先考慮評估等級高、信用記錄良好的慈善組織,并將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信息依法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慈善組織服務的評估監管體系,鼓勵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評估規程和評估指標,對慈善組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開展評估。

(三)落實稅費減免政策。落實企業和個人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公益性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境外向我市依法設立的慈善組織無償捐贈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在有關法律及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慈善捐贈減免稅的資格和條件,簡化辦事程序,方便捐贈人辦理有關減免稅手續,積極為慈善組織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提供便利。

(四)健全完善激勵機制。積極推薦參評“中華慈善獎”和“浙江慈善獎”,對為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優先為其提供政策、資金支持或服務,對生活遭遇困難的個人或家庭,優先提供救助和幫扶。鼓勵將公民參與慈善活動情況作為升學考核、選拔錄用、給予獎勵優惠的依據。

(五)營造良好慈善氛圍。確定每年9月為“慈善宣傳月”。在9月5日“中華慈善日”和“慈善宣傳月”期間,利用好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載體,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深入開展“慈善一日捐”等活動。

積極傳播平等、互助、誠信、包容等現代慈善觀念,培育全民慈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引導社會公眾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加快推進慈善文化進機關、進企業、進學校、進社區、進鄉村,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圍。不斷優化慈善事業法治環境,構建起依法、理性、有序的慈善生態。

本意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麗政發〔2017〕77號.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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