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7-12231 | 文號 | 麗政辦發〔2017〕 126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麗水市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服務水平,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各類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管理試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是指按照一定的組織程序,運用相應的指標體系,對各民辦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服務的行為、成績、效果等情況,進行定量、定性綜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激勵指導民辦事業單位不斷強化公益性,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市、縣(市、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民辦事業單位法人。
第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作為牽頭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歸集、匯總民辦事業單位評價信息,并將評價結果納入市公共信用平臺。教育、衛生計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監管信息記錄、指標評價和結果運用;發改、財政、稅務、人力社保等單位負責本部門的監管信息記錄、指標評價和結果運用。信用辦負責將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各有關單位要在工作中加強信息共享、聯動協作,實施聯合監管激勵懲戒。
第五條 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遵循公正公開、科學合理、激勵指導、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 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內容主要有:行業規范、服務水準、社會滿意度三個方面,評價基本分100分。具體評價標準見附件。
(一)行業規范(20分),包括民辦事業單位遵守登記管理、價格管理、勞動保障、財務管理、稅費繳納和社會保險參保等方面的情況,由登記管理、發改、財政、稅務、人力社保等部門負責。
(二)服務水準(55分),包括服務理念和行為、服務職能履行、內部管理結構、專業技術隊伍、服務條件氛圍、服務質量成效、改革創新發展等方面的情況,由教育、衛生計生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三)社會滿意度(25分),是指社會公眾(服務對象、專家、知名人士等),特別是服務對象對民辦事業單位服務效果的滿意度評價,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積極引入第三方評估。
同時,對于業績突出、符合下列條件的民辦事業單位,可另行加分,最高加分不超過10分。
1.行業等級升級;
2.獲得市級以上榮譽;
3.取得其他重大成就或業績。
第三章 評價程序
第七條 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以自然年度(學校以學年)為一個評價期,評價程序包括自查自評、綜合評價、評定等級、公告結果4個程序。
(一)自查自評:登記管理機關每年(學年)年底向民辦事業單位下達評價通知,民辦事業單位按照要求對相關內容進行自查自評,報送自評報告至登記管理機關。
(二)綜合評價:登記管理機關函告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根據評價要求開展相應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和相關材料抄送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向信用辦、投訴咨詢舉報中心等單位征集民辦事業單位公益評價所需的監督信息。必要時,相關部門可進行聯合實地核查。
(三)評定等級:登記管理機關依據部門評價結果、征集到的相關部門監督信息和社會滿意度測評結果,評定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等級。
(四)公告結果:通過相應平臺向社會公告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結果。
第四章 評價結果
第八條 公益指數評價結果分為A、B、C、不合格四個級別。綜合得分85分以上的為A級,70分以上、85分以下為B級,60分以上、70分以下為C級,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因民辦事業單位自身原因不予報送自評報告的,在部門評價綜合結果的基礎上,降一個等次確定公益指數評價等級。
第九條 民辦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評定為A級:
(一)本年度不按規定報送、公示事業單位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的;
(二)在公益指數評估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條 民辦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列為不合格單位:
(一)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不在有效期內的;
(二)連續三年因民辦事業單位自身原因不予報送自評報告的;
(三)事業單位公共信用評價為最低等級的;
(四)有重大合同欺詐行為或惡意逃避債務等違反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行為并被法院判決敗訴的;
(五)發生重大違法行為被行政執法機關處罰或司法機關判決的。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被評定為A級的民辦事業單位,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通報表揚;
(二)作為民辦事業單位報備員額適當上浮的參考依據;
(三)在財政扶持方面給予傾斜;
(四)評先評優方面優先考慮。
第十二條 被評定為B級的民辦事業單位,可以采取以下改進措施:
(一)開展相應的檢查指導工作,引導民辦事業單位改進提升;
(二)加強法律政策宣傳培訓,督促加強管理,規范自身行為,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三)指導民辦事業單位根據公益指數評價失分項目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 被評定為C級的民辦事業單位,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發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二)列為日常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
(三)必要時,可進行約談。
對連續2年被評為C級的單位,予以告誡;連續兩次被告誡的單位可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屢次不改,可以定為不合格等級。
第十四條 被評定為不合格的單位,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通報批評;
(二)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
(三)暫停執行相關的優惠政策;
(四)不得參加當年度的評先評優;
(五)撤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撤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相應核銷民辦事業單位報備員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在教育、醫療衛生領域先行開展,待取得成熟經驗后,再向其他領域拓展。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含本級,“以下”不含本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總表
2.民辦事業單位公益指數評價細則
附件
麗政辦發〔2017〕 126號.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