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7-00277 | 文號 | 麗政發〔2017〕72號 |
組配分類 | 政策解讀 | 發布機構 | 市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02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現就《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麗政發〔2017〕7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 制定背景
(一)含義。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二)目的。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
(三)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標準規定》等相關規定,2017年11月3日,省政府出臺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17〕43號)。該通知規定:“請各市根據所轄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確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并報省人力社保廳備案”。市人力社保局在向全社會和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基礎上組織起草《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從2017年12月1日起,對我市最低月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分兩檔,市本級、蓮都區、青田縣、縉云縣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5元;龍泉市、云和縣、慶元縣、遂昌縣、松陽縣、景寧縣最低月工資標準為15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13.6元。
三、 定檔依據
根據麗水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單位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結合麗水本地經濟在全省的對比,征求全社會和相關單位意見后,市本級、蓮都區、青田縣、縉云縣選擇第三檔;龍泉市、云和縣、慶元縣、遂昌縣、松陽縣、景寧縣選擇第四檔。
麗水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