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金融政策做加法方面: (一)保障融資需求,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入,要求各銀行業銀行機構力爭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速、貸款戶數和申貸獲得率“三個不低于”目標,并單列小微企業信貸計劃。獲準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的商業銀行,計算存貸比時該債項對應的小微企業貸款可在分子項中予以扣除。對于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高出轄內各項貸款不良率2個百分點以內的,監管部門不將其作為對該銀行監管評級的扣分因素。 (二)提高融資便利性。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下沉服務重心,不斷探索社區化、批量化等小微金融服務模式。截至目前,麗水轄內已累計設立小微企業專營支行15家,實現轄內9縣(市、區)全覆蓋,其中12家設在縣域、鄉鎮,占比達80%。 金融政策做減法方面: (一)減輕融資還款壓力。科學運用循環貸款、年審制貸款等產品,合理采取分期償還貸款本金等還款方式,減輕小微企業還款壓力。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經其主動申請,銀行可提前按新發放貸款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續貸。對符合產業政策、產品具有核心競爭力、長期能夠實現盈利、但暫時出現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不宜簡單地壓貸、抽貸、斷貸。 (二)規范服務收費。執行“七不準四公開”:“七不準”即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費分利、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四公開”即收費項目公開、服務質價公開、效用功能公開、優惠政策公開。執行“兩禁兩限”:除銀團貸款外,不得對小微企業貸款收取承諾費、資金管理費,嚴格限制對小微企業及其增信機構收取財務顧問費、咨詢費等費用。清理各類融資“通道”業務,減少搭橋融資行為。嚴禁在發放貸款時附加不合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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