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范圍。2010年以來,國家先后5次提高“減半征稅”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標準,支持力度持續加大。從2015年10月1日起,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標準由20萬元以下納稅人擴大到3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可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我市某一小型微利企業為例,2016年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按25%的法定稅率計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政策調整后只需繳納企業所得稅3萬元,減免企業所得稅4.5萬元。 (二)進一步擴大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性基金的免征范圍。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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