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是放緩最低工資標準調整頻率到每兩至三年調整一次,并合理控制調整幅度,使最低工資標準增長與勞動生產率提高幅度相適應。 二是降低建設領域企業工資支付保證金繳存金額和比例,適度放寬有關保證金減免條件,加大減免力度。 三是從2016年5月1日起臨時下調失業保險費率,由1.5%降到1%,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穩崗補貼。2015年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能力達到12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符合條件企業可下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四是鼓勵企業開展“機器換人”。重點是對企業購置工業機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統的,落實省與市、縣(市、區)財政1︰2配套資金,給予企業設備購置款10%-20%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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