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為確保高效審批制度落實到位,2014年,我市專門出臺了《關于實行行政審批服務超時默認和缺席默認制度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4〕141號)。 超時默認制,即相關部門對辦理的審批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在承諾時限內辦結,又未申請延期的,或者申請延期但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按照“超時默認”原則,視為該部門默認同意辦結。 缺席默認制,即對聯合辦理的審批事項,參審單位接到市審批中心的會商會審通知后,未委派具有審批資格的工作人員參與集中辦理、聯合現場踏勘、出席會商會審會議和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反饋審核意見,按照“缺席默認”原則,視為該部門默認同意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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