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325000026455663/2016-11837 | 文號 | 麗政辦發〔2016〕138號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成文日期 | 2016-12-26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新修訂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6年3月31日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自7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行新型居住證制度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100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貫徹實施的重要意義
《條例》的修訂實施,既是我省完善和創新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的組合拳之一,也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的具體舉措,更是做好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的法制保障。貫徹實施《條例》,對于落實權責對等、梯度服務的工作理念,引導人口合理有序流動,優化流動人口結構,促進人口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準確把握《條例》精神,把《條例》貫徹實施工作作為落實五大發展理念、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舉措,作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作為夯實社會治理基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抓手,進一步提升流動人口管理服務能力和水平,為促進我市人口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與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創造良好條件。
二、正確把握《條例》貫徹實施的重點內容
(一)強化居住登記。準確掌握流動人口基礎信息,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制定政策的基礎。各地要以《條例》貫徹實施為契機,進一步創新理念和手段,切實加強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工作,對居住不滿半年的流動人口,實行“只登記不發證”制度,并強化管理力度,防止出現“只登記不管理”的問題。要落實好社會化管理,用足用好相關法律手段,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促使相關單位和業主主動履行登記報送義務。要深化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移動采集系統應用,不斷拓展使用面,提高流動人口基礎信息采集信息化手段應用水平。
(二)規范居住證申領條件?!墩憬【幼∽C》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條例》對《浙江省居住證》申領的條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在實施中必須準確把握以下條件:
1.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動人口自申領《浙江省居住證》前在各縣(市、區)已連續居住并申報居住登記180日以上,其中因事或因故居住登記中斷30日內(春節期間可放寬到60日)視為連續居住,中斷時間不計入居住年限。在麗水市區,即蓮都區、麗水開發區范圍內流動和居住的,視為同一區域。
2.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滿足以下其中一個條件:①參加社會保險;②持有工商執照; ③簽訂勞動合同;④簽訂農業承包合同;⑤其他符合合法穩定就業的情況。具體期限由各地自行規定。
3.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滿足以下其中一個條件: ①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自購房屋;②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集體宿舍;③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簽訂租賃合同;④其他符合合法穩定住所的情況。其中,各類車棚、車庫(柴火間)、違章建筑、群租房,以及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的居住出租房屋、“三合一”場所,視為不符合合法穩定條件的住所。
4.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并就讀。
屬于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投資創業、引進人才的,申領《浙江省居住證》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直接申領。
(三)明確操作流程。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明確《浙江省居住證》受理、簽注、變更、換領、補領等環節的操作流程,確保程序規范。
1.受理。流動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住證,同時交驗相關證明材料。公安機關要做好審核把關和業務受理工作。
2.簽注?!墩憬【幼∽C》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申請辦理簽注時,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居住地公安機關應及時予以簽注。
3.變更。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在發證地的縣(市、區)范圍內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4.換領和補領。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的,居住證持有人應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換領手續。居住證遺失的,應當辦理補領手續。
(四)提供公共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還應當為持有人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1.教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的隨遷適齡子女,可按照當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就讀義務教育學校,以及按規定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階段教育。
2.公共就業服務。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就業或失業登記、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服務。
3.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對患有肺結核病、血吸蟲病、艾滋病等傳染病的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國家規定的專項檢查和治療管理服務。為居住證持有人或其隨行子女提供國家規定的孕產婦保健、兒童保健、預防接種等基本衛生服務。為持有居住證的育齡群眾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4.公共文化體育服務。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等場所免費開放服務。
5.公共法律服務。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維權指引、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等服務,為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五)享受便利條件。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按規定享受下列便利:
1.辦理出入境證件。
2.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3.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5.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6.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
(六)拓展居住證卡載功能。厘清居住證功能定位,在居住證已集成行政管理、金融服務功能的基礎上,不斷拓展公共服務、商業應用、企業管理功能,實現居住證“一卡多用”。
(七)進一步推進全市流動人口綜合信息平臺建設。通過采用標準接口、請求服務、業務協同等方式與省流動人口綜合信息平臺實現數據對接和實時共享。規范應用全省統一建設的居住證管理系統,保障流動人口依法申請辦理《浙江省居住證》。建立完善量化指標信息管理系統,為居住證持有人申請量化管理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務。深化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移動采集系統應用,不斷拓展使用面,提高流動人口基礎信息采集信息化水平。
三、切實強化《條例》實施的各項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把《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積極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切實把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地、各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建設公用設施、制定公共服務政策等方面要統籌兼顧、合理安排,提高城鎮公共設施和服務承載能力。市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各項配套政策制定、實施的指導和協調,確保《條例》的順利實施。
(二)抓緊推進實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條例》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緊制定操作細則,加快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對《條例》貫徹實施中所需經費,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三)注重宣傳引導。采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條例》實施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和相關配套政策等,增強流動人口、相關單位業主、房屋出租人及其他社會責任主體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積極組織具體從事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的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學習培訓,正確掌握和深刻領會《條例》具體內容。堅持正確輿論導向,著力提升社會公眾對居住證制度的知曉度,合理引導流動人口預期,為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強化責任落實。建立科學的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績效考核評估機制,強化督促檢查。充分運用平安綜治考核手段,推進《條例》貫徹實施和流動人口管理服務相關工作,對工作力度不大、進展不明顯以及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登記率、準確率明顯偏低的,要及時通報批評并加大平安考核扣分力度;對工作弄虛作假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原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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