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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16-11828 文號 麗政辦發〔2016〕125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府辦
成文日期 2016-11-28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11-28 00:00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對《麗水市船閘管理辦法》(麗政令第77號)等19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對《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麗政發〔2013〕3號)等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F將具體內容通知如下:

一、《麗水市船閘管理辦法》(麗政令第77號)第十四條修改為:

在船閘管理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

(一)取土、開山采石、淘金、撈沙、砍伐樹木、拋棄砂石或堆放物料;

(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礙船閘通航的物體;

(三)向船閘水域傾倒廢渣、廢物、廢油及其他有害物質;

(四)設置魚網魚籪,捕魚、炸魚;

(五)擺攤設點;

未經船閘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船閘管理區域內興建碼頭、渡口、棧橋、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設施,也不得設置過河電纜或管道。

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規定>的通知》(麗政辦發〔2013〕3號)第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業主)未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致使建筑業企業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追究建設單位責任。

三、《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區水東區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麗政辦發〔2013〕106 號)第四點(二)審核相關條款修改為:

1.根據《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浙政令〔2010〕283 號)規定,街道辦事處、市建設、公安、國土、房管、民政、地稅、工商、社保、住房公積金中心等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后及時進行審核。市建設局將審核結果在《麗水日報》等媒體及政府網站上公布,公示 10 天,接受群眾監督;對公示有異議的,相關部門予以核查。

2.經審核公示后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條件的,由市建設局委托市招投標交易中心,在市監察和公證部門監督、公證下,通過隨機搖號的辦法產生購房資格和選房號。搖號、選房日期將在《麗水日報》等媒體上公布和街道辦事處張貼。

3.在審核中,如遇《實施細則》中未明確的,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市區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審核工作小組負責或提交住房改革與保障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認是否符合申購條件。

四、《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麗水市人民政府鼓勵投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優惠政策〉的通知》(麗政辦發〔2013〕96號)第八條、第十四條分別修改為:

第八條 項目融資方式。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地下商業街、大型地下綜合體和其他地下工程,鼓勵社會資金以BOT(建設—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TOT(移交—運營—移交:將存量地下空間資產一定期限內的特許經營權出售,期滿后無償收回)、BT(建設—移交:政府通過簽訂特許協議,將項目給予通過招投標選中的企業進行投資建設,建成后政府再回購,并保證投資方合理回報)、PPP(政府部門和私營企業合作進行基礎設施的投資與建設,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等項目融資方式參與城市地下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落實人防工程優惠政策。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項目有關優惠政策。

五、《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麗政發〔2013〕74號)第六條第三款修改為: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不含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電廠),加強排污權交易價格監管,查處各種價格違法行為。

六、《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廣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3〕143號)第二部分第一條和第三部分第一條分別修改為:

(一)支持對象。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的支持對象為向試點銀行申請小額貸款用于生產經營的農戶、中小企業和城鄉創業者(含個體工商戶)。貸款資金只能用于生產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費及其他用途。借款人為個人的,須已在麗水市范圍內連續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請貸款的城鄉創業者還須擁有麗水市范圍常住戶口。借款人為企業的,應具有一年以上的連續經營記錄,企業不得有欠繳稅費、逃廢債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

(一)控制小額貸款額度。對不同對象的小額貸款借款人規定不同的單戶貸款上限:農戶單戶發放金額不超過30萬元,中小企業單戶發放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城鄉創業者單戶發放金額不超過20萬元。

七、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4〕58號)第(十二)項修改為:(十二)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根據民辦學校屬性不同依法落實相應的稅費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享有公辦學校同等的稅費優惠政策。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民辦幼兒園、托兒所提供保育和教育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民辦學校、幼兒園名下自用的土地、房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人事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及教育機構,其承受的土地、房產權屬用于教學的,免征契稅。企業和個人用于民辦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可在所得稅稅前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各項建設規費減免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用電、用水、用氣、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務價格,與公辦學校執行相同政策。

八、《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4〕81號)第三部分第(一)項第3點修改為:盤活存量用地。原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經評估確認后,補繳土地出讓金。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按評估結果補繳土地出讓金。

九、《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機器人產業基地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麗政發〔2014〕26號)第17條、《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企業直接融資工作的意見》(麗政發〔2013〕93號)第二部分(三)中的第2、3、4點等財稅政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財稅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意見》(麗政辦發〔2015〕101號)第二部分主要任務(一)修改為:(一)建立健全政府部門企業信息公示制度。各政府部門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嚴格按照《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有關規定,公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注冊登記、備案信息,動產抵押登記信息,股權出質登記信息,行政許可準予、變更、延續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并確保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信息,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企業信息,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通過其他系統公示企業信息的政府部門要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各政府部門要以“誰產生、誰錄入、誰負責”為原則,在企業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十一、《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麗水市市區土地征收墳墓遷移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麗政辦發〔2013〕58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推進現代農(林、漁)業發展的意見》(麗政辦發〔2013〕118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4〕1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麗水市生態工業發展負面清單制度的通知》(麗政辦發〔2014〕76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創業有關工作的通知》(麗政辦發〔2014〕127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資源稅征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麗政辦發〔2014〕144號)、《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麗政辦發〔2015〕150號)和《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民間信仰事務管理的實施意見》(麗政辦發〔2015〕151號)等8個文件:首段增加標注“經市政府同意”。

十二、廢止《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麗政發〔2013〕3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麗政辦發〔2016〕 125號.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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