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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000026455663/2016-27856 文號 麗政發〔2016〕79號
組配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布機構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16-11-21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市區生態工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發布時間:2016-11-21 00:00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 市府辦

蓮都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實施“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戰略指導思想,牢牢把握“綠色發展、科學趕超、生態惠民”發展主線,加快培育“綠色環保、高效低耗、高端低碳”的生態工業體系,特制定本意見:

一、鼓勵企業做大做強

(一)支持企業規模上臺階。對年實繳稅金1000萬元以上(含)企業,按當年銷售產值完成情況分檔給予獎勵,首次超3億元、5億元、8億元的分別給予銷售產值0.5‰獎勵,首次超10億元、20億元的分別給予銷售產值1‰獎勵,首次超過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200億元的,分別給予300萬元獎勵。

(二)支持總部經濟發展。鼓勵企業通過兼并、收購、聯合、參股等多種形式開展兼并重組及投資合作,組建企業集團,發展總部經濟。符合本意見第(二十二)條認定條件,經認定為“總部型企業”的,自認定年度起5年內,當年地方財政貢獻超過考核基數部分,給予企業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地方財政貢獻的50%。

“總部型企業”實際發生符合稅前加計扣除條件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專項審計確認后,給予該研發費用25%的補助。研發費用按當年銷售收入的4%以內控制。補助總額會同前款不超過當年地方財政貢獻的70%。

優先安排年銷售產值10 億元以上且實繳稅金3000萬元以上企業建設總部大樓。經企業申請并經批準的總部用地地塊,可采取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三)支持企業兼并重組。企業之間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實現資產重組的,按國家、省有關稅費優惠規定免征(或不征)相關稅費。涉及指標類、許可類、產權類權力繼承,符合安全、環保要求的,可按更名方式辦理或劃轉。

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含),經認定屬于兼并、收購涉危涉困企業(不含司法拍賣)且實現有效盤活的,按投資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獎勵300萬元。

二、鼓勵企業技術改造

(四)支持企業裝備技術升級。經核準(備案)的技術、設備、軟件投入100萬元以上(含)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技術、設備、軟件實際投資額6%的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300萬元。屬于下列情形的按就高原則補助:

對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符合我市產業培育鼓勵發展導向目錄的,或被列為省、市技改重點項目計劃的,按8%的比例補助。

對“三名”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市級優質財源培育企業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按8%的比例補助。

(五)支持企業“機器換人”。 對企業技術改造中購置工業機器人和智能化制造系統的(工業機器人按GB/T12643—2013標準定義執行),按省與市(區)1:2的比例,給予設備購置款10%—20%獎勵。本項獎勵為獨立的鼓勵企業加強設備投資的政策。對承擔省級“機器換人”分行業試點的項目,另行制定獎補辦法。

(六)支持企業實施“零土地”技術改造。經批準實施的加層或翻建改建擴建擴大生產用房的技術改造項目,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容積率達到當時執行的《浙江省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相關行業標準以上的,通過驗收后給予新增生產性用房每平方米30元補助,最高限額100萬元。

三、鼓勵企業創新發展

(七)支持企業創新能力提升。被新認定為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給予5萬元獎勵。被新認定為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的,給予10萬元獎勵。

獲得省級以上各類創新企業、示范企業、成長型企業等榮譽稱號的,分別給予國家級10萬元、省級5萬元獎勵。

(八)支持企業新產品開發。被認定為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國內、省內首臺套的,分別給予單個項目50萬元、20萬元獎勵。

通過驗收(鑒定)并實現產業化的省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項目,給予企業每個項目國家級10萬元、省級5萬元獎勵;對評為省優秀新產品(新技術)的再給予10萬元獎勵。新產品開發項目同產品不同型號只獎勵一次。

(九)支持“三名”企業培育試點。對列入省級“三名”培育試點企業,按照省補資金給予配套支持。對列入市級“三名”培育試點企業,給予每家10萬元的補助。

四、鼓勵企業“兩化”融合

(十)支持“兩化”深度融合試點。鼓勵企業開展國家貫徹“兩化”深度融合管理體系試點建設,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兩化”深度融合示范試點或貫徹“兩化”深度融合管理體系試點企業、項目等,一次性給予國家級50萬元、省級30萬元獎勵。

對列入市“兩化”深度融合重點項目(單個項目信息化投入30萬元以上),按項目實際信息化投入的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市級及以上“兩化”深度融合示范試點工業企業,經審核確認年研發投入100萬元以上的,給予5%的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加強兩化融合中介服務體系和信息化促進會(CIO俱樂部)等交流平臺建設,被評為省級“兩化”深度融合優秀咨詢服務機構、優秀解決方案的,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和5萬元的獎勵。

五、鼓勵企業市場拓展

(十一)支持企業展示展銷。企業參加市級及以上政府、省級及以上部門組織的產品博覽會、展示會和展銷會的,經市級對口部門確認的,給予攤位費50%補助,最高補助1萬元。省、市政府另有規定的展會補助從其規定執行。

(十二)支持行業準入認證。對重點鼓勵發展行業,經備案確認的行業準入認證,給予50%認證費獎勵,最高限額5萬元。

對國家或省規定納入準入管理或規范化管理行業,經國家或省組織評定、認證,已取得相應證書或文件,涉及認證費的按50%認證費一次性獎勵,最高限額5萬元;未涉及認證費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六、鼓勵企業節能減排

(十三)支持企業實施節能減排項目。經核準或備案的節能、節水、循環化改造等技術改造項目和污染減排、行業整治等污染治理項目,竣工投產后,按節能節水設備、減排設施新增投資額8%補助。

(十四)支持企業綠色生產。通過清潔生產審核驗收的企業給予5萬元補助。獲得“浙江省綠色企業(清潔生產先進企業)”稱號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新獲得國家節能產品認證的給予10萬元獎勵。列入省級以上《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清單》和節能(電)、節水技術目錄的企業,每個項目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列入省級以上循環經濟示范項目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七、鼓勵小微企業成長

(十五)支持企業“小升規”。對首次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并納入規模以上工業統計的企業,給予一次性8萬元獎勵。

(十六)支持企業租賃標準廠房。鼓勵標準廠房微利出租或按土地出讓合同、協議約定分割轉讓。

企業租賃標準廠房(閑置廠房)年實繳稅金達到20萬元以上(含)的,按核定的承租面積分檔給予租金補助:年實繳稅金≥100元/平方米的,給予15元/平方米年租金補助;年實繳稅金≥200元/平方米的,給予25元/平方米年租金補助;年實繳稅金≥300元/平方米的,給予50元/平方米年租金補助。

(十七)便捷辦理不動產登記。在符合規劃條件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并有可分割的界址點和相應的出口等條件的,宗地確需分割的,應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同意,允許工業企業辦理建設項目用地復核分期驗收、分割登記。單宗用地面積10畝以下不予分期驗收、分割登記;單宗用地面積10-50畝可分兩期驗收,可分割成2本不動產權證書;單宗用地面積50畝以上的最多可分三期驗收,可分割成3本不動產權證書。

八、鼓勵企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八)支持企業家素質提升。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參加國內外高等院校舉辦的工商管理碩士研修班,取得結業證書的,按學費50%補助企業,每人補助不超過2萬元,每家企業每年限額3名以內。經培訓取得職業高級技師資格證書的,參照執行。

九、鼓勵企業爭先創優

(十九)強化“畝產論英雄”導向。積極開展“畝產效益”考核,按屬地原則開展評選、獎勵,積極營造鼓勵企業爭先創優的濃厚氛圍。

經評定入圍市級功勛企業、納稅20強的市區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就高兌現不重復享受。

(二十)強化差別化要素配置機制。全面開展企業績效綜合評價,探索執行差別化電價、差別化水價、差別化排污費、差別化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差別化用地、差別化用能、差別化金融信貸準入等市場化要素配置機制,另行制定差別化資源要素價格和配置政策。

(二十一)強化合力扶工機制。各有關部門應積極研究針對生態工業發展的專項扶持政策,落實出臺品牌與質量提升、科技創新、電子商務、外貿出口、工業設計、對接資本市場、中小企業融資、人才激勵、勞動教育、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努力形成扶持生態工業發展的合力。

十、附則

(二十二)扶持對象條件規定。本意見除條文中已明確有特定享受對象或享受條件的以外,享受對象應為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在市區登記注冊(含市直、蓮都區、麗水開發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其中本意見第(二)條“總部型企業”還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屬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省、市級“三名”企業,或市級優質財源培育企業;在麗水市區實繳稅金1000萬元以上(含);企業預期在未來5年將實現地方財政貢獻(含新引進到麗水市區持股40%以上的企業)相對“初始基數”年均增長20%以上。

(二十三)一般限制性規定。企業可同時享受本意見和省級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項目既符合本意見又符合其他政策,或符合本意見多項條款,或符合同一條款內多檔次獎勵(補助)條件的,由企業自行選擇一項申報,不重復兌付。

當年發生重大環境、安全生產事故,或出現重大違法案件、嚴重失信行為的企業,以及企業績效綜合評價“重點整治類”、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企業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十四)“總部型企業”有關規定。

“總部型企業”的“初始基數”按起始年的上一年度地方財政貢獻確定;“考核基數”以“初始基數”年均增長10%確定。

“總部型企業”地方財政貢獻相對“初始基數”必須達到年均增速20%以上,未達到的,當年不得享受本意見第(二)條;連續3年未達到的,取消“總部型企業”資格,并3年內不得重復申請。

地方財政貢獻統一按現行政策計算,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作相應調整。

獎勵扶持資金專項用于企業研發、技術(人才)引進、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兼并重組等。所獲得的資金納入統一監管,不得作為利潤分紅和個人獎勵,實行年度審計報告制度。

(二十五)政策銜接規定。已享受“一企一策”的企業,政策期內不得享受本意見,政策到期后按本意見執行的,應符合本意見相關條件,其中“總部型企業”按以下方式確定“初始基數”:

1.原政策已設定考核基數并按10%增長的,以原政策到期當年的基數為“初始基數”。

2.原政策設定固定考核基數,實施超額部分地方財政貢獻全額獎勵的,按列入培育前5年地方財政貢獻平均數為“初始基數”。

3.原政策設定固定考核基數,且以全稅種稅收入庫數作為考核內容的,按原基數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年均增長10%計算到政策到期當年,作為“初始基數”。

(二十六)其他規定。本意見第(十)條獎勵補助由市財政承擔,其他條款所涉及的獎勵和補助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兌付。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總部型企業”自認定年度開始享受本意見5年,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意見出臺后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市直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08〕68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市直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補充意見》(麗政發〔2009〕63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2〕59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區企業轉貸應急基金使用管理辦法》(麗政辦發〔2009〕100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實施意見》(麗政發〔2012〕13號)、《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麗水市區創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麗政發〔2013〕6號)文件同時廢止。如有其他文件與本意見沖突的,以本文件規定為準。


麗水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麗政發〔2016〕79號.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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